河源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貸款計畫,第三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一章 總則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提高貸款管理質量,促進住房資金的良性循環,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源市住房公積金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規定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區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時,以本市區具有所有權的房產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中心”)申請由住房公積金髮放的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原則。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經市政府批准並與“中心”簽訂承辦協定的商業銀行辦理。

第二章 貸款計畫

第五條 “中心”根據年末住房公積金存款量加來年公積金歸集量編制使用計畫及執行情況的報告,使用計畫在元月30日前由資金管理科編制,經“中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貸款計畫的編制,按上年末公積金總額與當年預測新增額之和的80%控制貸款發放的額度。

第三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凡是有本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大修本市區自住住房,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按規定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且沒有欠繳封存。
二、有相當於購、建、修住房資金的30%以上,並投入使用(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戶成員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存款抵充)。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房產抵押,同意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等手續。
五、沒有尚未還清的借款及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六、同意用家庭成員或親友住房公積金質押。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貸款額度按“可貸款額度”、最高限額及貸款條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一、個人貸款不超過購建修住房資金的70%。
二、貸款額不超過抵押物現值的70%。
三、最高限額:夫妻雙方實行住房公積金的不超過25萬元:單方實行住房公積金的不超過15萬元。
四、用住房公積金質押的,不超過當前住房公積金質押額。
五、購買市解決住房困難辦公室承建的經濟適用住房貸款適當放寬貸款額。
六、貸款的比例和最高額度隨公積金歸集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貸款期限:職工購、建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0年,大修住房貸款不超過10年;對於將到離退休年齡的,貸款期限最長計算到離退休時期。
第九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部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
貸款利率的調整隨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部有關“職工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調整而調整。操作調整為次年一月,每年只調整一次。
除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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