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頒發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06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發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6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頒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行為,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是指向本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購買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二手住房、現住公房等。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監督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金融業務委託契約。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繳貸結合,先繳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受託銀行申請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受託銀行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按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個人和所在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匯繳正常;
(三)能提供本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證明材料;
(四)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六)符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於本市範圍內並用於本人家庭自住,本項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及單體車庫。
  第九條 職工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第十一條 單筆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限額規定:
  (一)貸款額度不高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應付總價款的70%;
  (二)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之和的20倍,有其他共有人的,其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可合併計算;
(三)貸款額度不超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布的最高額度。借款人僅本人建立並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最高額度的60%。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依法調整單筆貸款的限額標準。
第十二條對我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現役軍人配偶、轉業軍人,在已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前提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適當放寬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存儲餘額倍數的限制。
第十三條 貸款期限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購買現住公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5年;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購買二手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且不得超過住房剩餘使用年限;
(二)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一般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在貸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為一年期的,按契約約定利率計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於次年1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相應利率檔次計息。
  第四章 貸款程式
第十五條 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應如實填寫貸款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婚姻關係證明;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購買住房的有效契約或協定,有關部門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檔案;
(四)購買商品房的首期付款證明;
(五)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借款人提交的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評估,通過與借款人進行面談並參考有關個人信用信息,對借款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結果。
第十七條 經批准同意貸款的,借款人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簽訂借款契約及相關的契約或協定。
第十八條 採用住房置業擔保的與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手續,採用抵押或質押的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凍結止付收押手續。
第十九條受託銀行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託要求,辦理貸款發放手續,將貸款資金劃轉到指定的銀行帳戶上。
  第五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契約約定的還款計畫、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從貸款發 放的次月起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由借款人委託各受託銀行在約定的銀行帳戶上扣劃。借款人夫妻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住房公積金可按規定用於歸還其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可以在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但一經確定在還款期內不能更改: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償還貸款本息。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還款月數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 ——————————————————————
還款月數
  (1+月利率)-1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逐月遞減,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
  貸款本金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 —————— +(貸款本金 - 已償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還款月數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須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或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提前還貸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作調整,也不退還;
(二)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提前還貸後原貸款利率檔次不變,剩餘還款期限和月還款額重新計算確定,並簽訂借款補充契約。
第二十三條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契約,並簽訂借款補充契約。
第二十四條 在還款期內需改變借款契約的,須經契約各方協商同意,依法重新簽訂契約。新契約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契約繼續有效。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以住房置業擔保為主,也可以採用質押、抵押等方式。
第二十六條 住房置業擔保由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公司須與借款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契約,同時有權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擔保。借款人未按借款契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由擔保公司在其保證範圍內,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可用住房公積金以及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提供質押擔保。
第二十八條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借款人採用抵押擔保的,抵押值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的規定比例,借款人應按規定辦理保險手續。
第二十九條使用本項貸款購買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預售商品住房,開發單位應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申報手續,交納保證金,雙方簽訂保證契約,在借款人取得所購住房所有權和辦妥抵押登記之前,由開發單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凡涉及擔保的責任範圍及擔保物處置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有關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契約的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照借款契約的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提前收回全部貸款,並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以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不按照借款契約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四)未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擅自處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物毀損、質物明顯減少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
第三十三條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雖有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但拒絕履行借款契約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依法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三十四條對在還貸期間生活困難且已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或特困職工證明的借款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核實後可酌情緩收或減收利息。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住房置業擔保辦法由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