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宣州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蕪湖宣州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已經2020年9月23日蕪湖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10月12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宣州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2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蕪湖宣州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蕪湖宣州機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蕪湖宣州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
第三條 蕪湖宣州機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日常檢查、巡視工作,發現影響淨空或電磁環境保護的情況應立即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建立由自然資源和規劃、無線電、公安、氣象、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參加的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蕪湖宣州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淨空保護義務,不得從事影響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行為和活動,並有權制止、舉報影響飛行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淨空區域保護
第五條 蕪湖、宣城兩市人民政府會同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依據經批准的蕪湖宣州機場遠期總體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蕪湖宣州機場淨空保護區域。
機場管理機構依照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製作障礙物限制圖,按規定報請批准後,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氣象、無線電、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備案。
蕪湖宣州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劃定後,蕪湖市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淨空保護區的宣傳,並按規定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公告和淨空保護區內張貼。
第六條 所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蕪湖宣州機場遠期淨空保護要求納入該區域城市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中。
第七條 在蕪湖宣州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以下活動:
(一)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四)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五)設定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或物體;
(六)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七)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
(八)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或其他升空物體;
(九)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以及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十)燃放煙花爆竹;
(十一)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二)設定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十三)其他影響民用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第八條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從事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活動的,不得影響民用機場淨空保護。
第九條 禁止在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30公里以內的地帶修建對空射擊的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
第十條 蕪湖宣州機場新建、擴建通告發布前,在依法劃定的蕪湖宣州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已經存在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機場項目法人單位給予補償或者依法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蕪湖宣州機場新建、擴建通告發布後,在依法劃定的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或者設定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的,由機場管理機構報所在地政府責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者設定該障礙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或其他主管部門在審批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和其它物體前,應當對項目是否符合蕪湖宣州機場淨空保護要求進行審查,並取得民航安徽安全監管局的淨空審核意見。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審批前必須取得監管局的淨空審核意見:
(一)位於端淨空內:穿透起飛航徑區1.2%坡度面、但不超過起飛爬升/進近坡度面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
(二)位於側淨空內:在過渡面內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以及其最高點在內水平面和錐形面以下15米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
(三)淨空保護區內擬利用遮藏原則建設的超高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機場基準點55公里範圍內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的高大建設項目或物體,可能會影響機場運行安全,應在審批前應當取得民航安徽安全監管局的淨空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設定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定障礙燈或者標誌,保持其正常狀態,並向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在蕪湖宣州機場及其淨空保護區域外的建(構)築物、設施和物體等達到限制高度以及符合民航相關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影響飛行安全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飛行障礙燈和標誌,並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建(構)築物、設施和物體已經安裝飛行障礙燈和標誌的,業主人員或單位應當明確管理人,並保證其正常使用。飛行障礙燈、標誌損壞的,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影響飛行障礙燈、標誌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按規定為民航行政主管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或部門開展淨空調查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檢查蕪湖宣州機場的淨空狀況,發現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有未經批准擬建或正在建設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燈光或其他障礙設施和物體的,應當立即組織測量,核實超高情況,確認超高的,立即要求其停止違法行為,未能當場制止並拆降的,立即發布航行通告公布相關材料,通報空管部門並書面報告民航安徽監管局和所在地政府。
第十七條 蕪湖宣州機場規劃用地範圍內發生危及飛行安全的鳥類活動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進行驅趕或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進行處理。
蕪湖宣州機場規劃用地範圍外、淨空保護區域內發生危及飛行安全的鳥類活動時,所在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電磁環境保護
第十八條 蕪湖、宣城兩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按照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確定蕪湖宣州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按規定報批後,向社會公布。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劃定的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納入當地城市規劃。蕪湖、宣城兩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嚴格管理,保證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並加強對蕪湖宣州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第十九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嚴格管理,排除轄區內電台對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造成有害干擾,責令使用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條 禁止在蕪湖宣州機場的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採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六)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在蕪湖宣州機場的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外,以蕪湖宣州機場的航空無線電台(站)天線為中心半徑1000米的範圍內和距蕪湖宣州機場跑道兩側各500米的範圍內設定、存放金屬堆積物和種植樹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書面徵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機場管理機構在收到徵求意見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提出書面意見。
禁止在以民用機場中波導航台天線為中心的下列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半徑500米以內架設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壓輸電線;
(二)半徑150米以內修建鐵路、電力排灌站、架空金屬線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半徑120米以內修建高於8米的建築物;
(四)半徑50米以內修建高於3米的建築物或者種植高於3米的樹木。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干擾蕪湖宣州機場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民用電磁環境保護情況進行巡檢,發現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或者不明干擾源的有害干擾時,應當及時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有關干擾情況。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在蕪湖宣州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定、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徵求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的意見後,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章 升空物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蕪湖宣州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施放升空物體,不得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
禁止在民用機場跑道兩端延長線各10公里、寬度為5公里的範圍內施放升空物體。
第二十五條 在以民用機場為中心半徑30公里範圍內施放系留升空物體,距離地面高度超過100米的,施放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向機場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機場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就施放地點、時間、高度作出規定,並予以書面答覆。
放飛熱氣球、飛艇、滑翔機、動力傘等的飛行活動,放飛單位應當事前向機場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升空物體種類、放飛起止時間、放飛高度、活動範圍等材料,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的,應當按規定向氣象部門申請,其中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需按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經批准升放系留升空物體,應當有可靠的固定設施,並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施放現場須有專人負責。升放系留升空物體飛失或出現意外情況時,升放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並及時向機場管理機構和所在地氣象主管部門、飛行管制部門報告,對航空器飛行安全構成威脅的,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違法從事建設活動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蕪湖宣州機場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造成有害干擾的,由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辦法第七條第(九)項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蕪湖宣州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是指由蕪湖宣州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面外邊界所圍成的區域。
蕪湖宣州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和有關限制執行《蕪湖市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蕪湖宣城機場淨空保護範圍和淨空限制要求的通告》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蕪湖宣州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蕪湖宣州機場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範劃定的用以排除非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和非無線電設備等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範圍,包括無線電台(站)保護區域和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升空物體是指能夠懸浮或升放於空中的系留升空物體以及飛艇、熱氣球、動力傘、滑翔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物體;以及氣象部門人工影響天氣、在淨空保護區範圍內施放高度超過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面高度的焰火、設定雷射射燈等對空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有關民用機場淨空保護的技術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0年10月12日,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蕪湖宣州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蕪政〔2020〕42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依據
為保護蕪湖宣州機場的淨空和電磁環境,保障機場航空活動安全和機場有序運行,按照《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百五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當地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製定發布機場淨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規定,明確政府部門與機場的定期協調機制”規定,蕪湖宣城機場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劃定規範與保護要求》(AC-118-TM-2011-01)、《華東地區民用機場淨空管理辦法(2016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蕪湖宣州機場實際,制定《蕪湖宣州機場淨空和航空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蕪湖宣州機場是國家“十三五”規劃的重點項目,是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批覆的重點基礎項目,是安徽省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重要交通基礎設施。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是機場的核心安全工作之一,是機場安全運行的生命線,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規模越來越大,尤其是一些高大建築物對機場淨空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為保證航空安全,確保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提高行業管理的規範性和操作性,出台本《辦法》。
《辦法》制定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有據可依,《辦法》的主要條款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民航規範性檔案制定,真正做到了有據可依。
二是結合實際,《辦法》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機場所處位置和蕪湖、宣城兩市實際情況,據此在《辦法》中明確了相關執行程式,具有很高的可行性。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蕪湖宣州機場總體規劃批覆後,按照《辦法》第二章第五條“機場管理機構依照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製作障礙物限制圖,按規定報請批准後,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氣象、無線電、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備案”的有關規定,機場公司已將機場總體規劃遠期目標跑道長3200米淨空保護區圖及淨空限制向蕪湖、宣城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49個部門進行了報備。2018年10月31日,宣城市鐵路(機場)建設管理服務中心與機場公司就淨空管理問題進行了初步商討。12月4日,機場公司將修改完善後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反饋。2019年1-2月,機場公司對通告內容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5月23日,兩市政府聯合發布《蕪湖宣城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和淨空限制要求的通告》。12月9日機場公司將《蕪湖宣州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送審稿)》提請蕪湖市政府審定,2020年1月8日-16日,市司法局徵求了蕪湖縣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體育局、市氣象局、市城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蕪湖管理處的意見。根據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後制定《蕪湖宣州機場淨空和航空電磁環境保護辦法(修訂稿)》,2020年6月8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審核報告,並於8月10日與再次徵詢意見,根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饋意見修改後與9月2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機場公司與市相關部門協調聯動,形成強有力的淨空保護長效機制,機場運行處於更加安全的淨空環境當中,給兩市人民帶來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
五、保障舉措
(一)明確分工。機場公司作為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提供淨空保護專業支持並與民航局方進行溝通協調審批,其它各相關職能和執法部門分工明確,為機場打造一個良好的安全飛行環境。
(二)加強溝通。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對《辦法》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的溝通、解決。同時,機場公司在日常的淨空管理工作中應與各職能部門保持密切溝通,確保《辦法》得到有效落實
(三)加強宣傳。灣沚區和各有關單位應本轄區和本系統、本行業內加強機場淨空安全的宣傳和培訓,增強民眾和政府工作人員的淨空保護意識,能自覺參與到淨空保護各項工作當中,自覺抵制或阻止影響淨空安全的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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