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公約

船舶碰撞公約是“關於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的簡稱。1910年9月23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二次海上外交會議簽訂,1931年3月1日生效。除美國外,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及前蘇聯都批准了這個公約。

該公約共有17章,主要內容是: ①原因不明時,損失由被害者負擔;②碰撞由船舶一方的過失時,過失船舶對其損失負有賠償責任; ③碰撞由船舶雙方的過失時,賠償責任的比例,按過失的輕重判斷,如果判斷困難時,各負一半責任。此外,對第三者的傷亡,過失雙方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但對載貨的損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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