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公約是“關於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的簡稱。1910年9月23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二次海上外交會議簽訂,1931年3月1日生效。除美國外,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及前蘇聯都批准了這個公約。
船舶碰撞公約是“關於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的簡稱。1910年9月23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二次海上外交會議簽訂,1931年3月1日生效。除美國外,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及前蘇聯都批准了這個公約。
船舶碰撞公約是“關於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的簡稱。1910年9月23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二次海上外交會議簽訂,1931年3月1日生效。除美國外,主要資本...
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舶發生碰撞,致使有關船舶或船上人身、財物遭受損害時,不論碰撞發生在任何水域,對這種損害的賠償,都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船舶碰撞,簡稱‘‘碰撞”。是指船舶在法定水域內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船舶碰撞構成須具備4個要件:①發生在船舶間,船舶與非船舶間的接觸即使造成損害亦不能構成...
各締約國, 鑒於有通過協定制定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統一規則的願望,決定為此目的締結一項公約,並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一、關於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
船舶在水上航行時發生的與其他船舶 、各種固定物體或浮動物體之間的碰撞。它能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而產生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一般說,侵權損害賠償在民法中有專門...
關於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若干規則公約是1952年5月10日訂於布魯塞爾。公約適用於一船因執行或不執行某項操作。或因不遵守航行規則而造成對另一船或該船所載財物或...
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轄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 各締約方, 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某些統一規定是可取的,決定締結一公約,並為此協定如下:第1條 (1...
簡介 本公約於1952年5月10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九屆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 參加本公約的國家的名單:略。 公約 第一條 1.關於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舶發生...
船舶碰撞互有過失條款是英國倫敦保險協會保單中的一條有關貨物運輸責任的條款。其主要內容是: 如提單訂有 “船舶碰撞互有過失條款” 在被保險人負比例責任時,保險...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當甲、乙兩船發生碰撞時,甲船承運人可根據海牙規則的航海過失免責條款免除其對本船貨主的賠償責任。但美國一直沒有承認1910年船舶碰撞公約,該公約只對人身傷亡...
船舶碰撞過失責任,是指船舶碰撞事故中的雙方或多方按各自所犯過失的程度,依相應比例所承擔的責任。在分析和判斷碰撞責任時,首先應根據當事船舶在碰撞前的事實經過...
(c)請求涉及船舶被扣押的航次; (d)請求由於碰撞所引起,或在1910年9月23日於布魯塞爾簽訂的《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第13條所述情況下發生; (e)...
第二條在本公約中: 一、“海上事故”是指船舶碰撞、擱淺或其他航行事件,或在船上或船外引起船舶或貨物的物質損失或有物質損失的急迫危險的其他事件; 二、“船舶...
第二條在本公約中: 1.“海上事故”是指船舶碰撞、擱淺或其他航行事故,或是在船上或船舶外部發生的對船舶或貨物造成物質損失或有造成物質損失的緊迫威脅的事故; ...
國際海事委員會創立以來,草擬了不少國際海事公約,並被國際社會接納、生效,著名的如《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海上避碰規則》、《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定的...
1910年9月23日國際公約 編輯 1910年9月23日訂於布魯塞爾第一條 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舶發生碰撞,致使有關船舶或船上人身、財物遭受損害時,不論碰撞發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