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過失碰撞條款

互有過失碰撞條款簡稱BTB條款。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中的一個條款,出現於1951年。美國是承認海牙規則的國家。當甲、乙兩船發生碰撞時,甲船承運人可根據海牙規則的航海過失免責條款免除其對本船貨主的賠償責任。但美國一直沒有承認1910年船舶碰撞公約,該公約只對人身傷亡規定當事方負連帶責任,美國法律卻對財產損害也規定負有連帶責任,所以甲船貨主可以向乙船船舶所有人索賠全部損害。乙船船舶所有人再根據雙方過失比例向甲船船舶所有人追償超出自己應承擔的部分。這樣甲船船舶所有人等於間接地賠償了本船貨主。為了能向本船貨主追回本應可以免責的賠償,故在提單或租船契約中訂立此條款。幾乎所有由美國船舶所有人簽發或訂立的提單和租船契約中都訂進了此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有過失碰撞條款
  • 外文名: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 簡稱:BBCC
  • 地區:美國
互有過失碰撞條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BBCC)
對於互有過失碰撞引起的船舶所載貨物的損失,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規定,由過失船舶按各自過失比例分別負責。其結果通常是過失船舶所有人僅對對方船舶所載貨物的損害承擔與其過失比例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對於本船貨物損害,船舶所有人則可根據貨物運輸契約中的航海過失免責條款,不負責任。但美國判例規定,在互有過失碰撞中,各過失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貨物損失負連帶責任。根據該規定,貨主雖然與載貨船舶所有人訂有免責協定,以致不得向該船舶所有人請求賠償,但他得以連帶責任為由,向對方船舶所有人請求全額賠償。他船所有人在支付全額賠償後,轉向載貨船舶所有人請求其應分擔部分。結果是載貨船舶所有人間接地向本船貨主承擔了原得以免責的貨物損失。為改變這種結果,船舶所有人便在提單和租船契約中訂入“互有過失碰撞條款”,使他能收回間接地賠付給本船貨主的那部分貨損。但是,美國法院僅承認租船契約中的互有過失碰撞條款有效,對於提單中的這類條款,則以違反美國的公共政策為由,不承認其效力。(曾□馬波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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