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責任是責任人依法承擔的同一民事責任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法律性質的情況。民事責任依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例如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等。如責任人承擔的某一責任可分別歸入兩種以上不同的分類,其責任即為交叉責任。如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所負的財產責任既屬於無限責任,又屬於連帶責任。
交叉責任原則是兩船互有過失碰撞,計算損害賠償的一種方法。即每船按自已的過失比例賠償對方船舶實際損失的相應部分。例如,甲乙兩船各負50%的過失責任,假設甲船損失200萬美元,乙船損失100萬美元,按交叉責任原則,甲乙各船應分別賠償對方損失的一半,即甲賠乙50萬美元,乙賠甲100萬美元。如果不考慮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法律,交叉責任原則與單一責任原則,對船舶所有人來說,結果都是一樣的。如果考慮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情況可能會有不同。假如上例中甲乙兩船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數額均為60萬美元,那么,根據單一責任原則,乙船賠償甲船50萬美元,乙船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不起作用但按交叉責任原則,乙船本應賠甲船100萬美元,因責任限制只賠付60萬美元,甲船賠乙船50萬美元,責任限制不起作用^這樣按交叉責任原則,甲船實際只得到10萬美元的賠償。英國保險人為了避免單一責任原則帶來的不利後果,將交叉責任原則引入船舶碰撞條款,以減少應賠償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