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互有過失條款是英國倫敦保險協會保單中的一條有關貨物運輸責任的條款。其主要內容是: 如提單訂有 “船舶碰撞互有過失條款” 在被保險人負比例責任時,保險人可以賠償。按“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的規定:船舶碰撞互有過失時,兩船上的貨物損失由過失船舶各按過失程度比例賠償。由於一般提單均訂有承運人對船長、船員在船舶行駛途中的疏忽免責條款,承運人對其所承運的貨物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貨物所有人只能向對方船舶追償到該方過失比例的部分。但是,美國沒有參加這個公約,根據美國的法律,對於互有過失碰撞所造成的損害,不論責任大小,各負50%的責任,而不是按過失比例分擔。而且,美國法律不僅規定對人身傷亡負連帶責任,對財產損害也規定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