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損害賠償原則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

各方無過失碰撞,單方過失碰撞,互有過失碰撞,
我國對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碰撞當事方只對因其故意或過失引起的不法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船舶碰撞中的過失情況可以分成三種:各方無過失,單方有過失,互有過失。
海商法對三種過失情況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別規定了處理方法。

各方無過失碰撞

各方無過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無法證明人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無過失的碰撞發生後,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損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擔。

單方過失碰撞

單方過失碰撞即由於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碰撞,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自己的損失,並對對方損失負擔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碰撞

互有過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據過失程度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過失程度相當或無法判定其比例,則由各方平均負賠償責任。但互有過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傷亡的,由過失方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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