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是2019年09月02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
- 標準編號:T/SPPATJ 902—2019
- 實施日期:2019年09月02日
- 發布日期:2019年09月02日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是2019年09月02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是2019年09月02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李進、吳亮、趙俊穎、黃波、門洪勝、李新明、高慧穎、張樂、劉玉清、孫壽偉、李勝治、白琳起草單位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協會主要內容本標準規定了船...
對於擬申請四級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兩艘輔助船舶應當能夠兼顧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全部功能。 三、關於臨時替代措施 根據《關於印發船舶污染清除協定管理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的要求,對於某一轄區或港口尚未具備相應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可以採取臨時替代措施。
一、刪除第十八條。 二、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與具有相應能力的污染清除作業單位簽訂的污染清除作業協定。”並刪除第二款。 三、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船舶進行下列作業,且作業量超過300噸時,應當採取包括布設圍油欄在內的防污染措施,其中過駁作業由過駁作業經營人負...
第九條船舶航行、停泊、作業,以及單位、個人從事船舶修造、拆解、裝卸、打撈等與水域環境有關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防治的標準、規範和要求。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轉運處置設施,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能力。港...
(六)事故污染情況;(七)已經採取或者準備採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八)簽訂了船舶污染清除協定的,還應當報告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名稱和聯繫方式;(九)船舶、有關作業單位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船舶、有關作業單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後,經核實發現報告內容與事實情況不符的,應當立即對報告內容...
第二十三條 船舶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自行或者委託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等應急力量開展污染清除工作,並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船舶在碼頭靠泊期間發生污染事故的,碼頭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配合開展污染清除工作,並及時向當地海事管理...
船舶委託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其船舶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明確指定所委託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第十五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應當具有與其作業風險相適應的預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並經海事管理機...
行業標準《船舶溢油應急處置效果評估技術導則》(JT/T 1338-2020)的制定,為中國船舶溢油應急處置效果評估提供統一方法,有利於應急指揮機構、污染清除單位或第三方評估結構開展評估工作過程中提供更加有序高效的技術支持,使評估結果更加科學客觀。通過對應急處置效果進行評估,指揮關鍵時間節點的應急指揮決策,針對性指導...
第七條 船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式和要求,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和合格證明。從事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作業人員進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設備使用、作業程式、安全防護和應急反應等專業培訓,確保作業人員具備相關防治污染的專業知...
豐澤區、泉港區、石獅市、晉江市、南安市、惠安縣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市直和省部屬駐泉有關單位: 現將《泉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2014—2020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泉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配備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第十四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港口、...
第八條船舶向天津港水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船舶應當將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由具有與其作業風險相適應的預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的,應當事先簽訂相關接收...
船舶在上海港水域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上海港水域外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上海港水域污染的,船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自行或委託船舶污染清除單位開展污染清除工作,並及時向就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在碼頭靠泊期間發生污染事故的,碼頭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配合開展污染清除工作,並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污染危害性貨物作業規程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從事船舶油料補給服務(作業)的船舶、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配備足夠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取得國家規定的經營資格。船舶從事油料補給服務(作業)的,還應當遵守船舶載運危險性貨物的有關規定。第十八條 長江、珠江、黑龍江水系幹線...
第十一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水上服務區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在錨地、停泊區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錨地、停泊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內河船舶生活垃圾、靠港作業的內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應當免費。第十二條 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能力,...
公眾娛樂會暫時受影響,影響時間的長短取決於污染的規模 鹽田 易受污染損害,使本地區鹽業遭受經濟損失而索賠 工業用水取水口 製冷裝置被污染,進行污染清除作業時會導致停工 岸線 可能影響居民生活、船舶靠離或碼頭作業 3 組織體系 3.1 指揮機構 3.1.1 設立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
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單位應當為污染物接收船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對污染物接收、轉運實施動態監控。監控視頻數據保存期限不少於三個月。第十二條 沿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轉運和處置設施,每兩年評估一次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能力,並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完善接收、...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三條內河水域發生船舶堵塞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組織船員將船舶垃圾送到指定地點,並協調有關單位及時清運。第十四條禁止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城市市區航道、通航密集區、渡區、船閘、大型橋樑、水...
第二十六條 港口有關單位應當保持航道及設施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保障航道通暢。第二十七條 客運碼頭及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保證旅客的安全。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港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相關要求,建設安全監督和環境...
(4)在事故超出控制能力時,決定通知或請求其他有關單位或外部力量予以支援。2.3 副指揮長職責 (1)協助指揮長主持省指揮部的日常工作;(2)受指揮長委派或指揮長不在現場時,組織船舶溢油事件應急反應行動;(3)向指揮長提供所掌握的船舶溢油事件各方面信息,包括船舶污染物泄漏情況、損失程度、污染和損害的...
第二十八條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須符合國際公約及國家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到港船舶排放壓載水,應當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在作業前向主管部門報告;含油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及艙底污水等,應當按要求排入碼頭、港口接收設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處理。第三十條來自疫情港口水域的船舶垃圾、壓...
第三十二條 獲準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作業期間,應當將每航次離港時間,廢棄物數量、種類以及傾倒情況等進行詳細記錄,並按照規定向海洋綜合執法機構報告。第五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條 倡導綠色低碳航運,鼓勵船舶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減少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排放。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港口岸電...
加強兩岸合作提高溢油應急反應能力 台灣海洋污染防治與緊急應變 第一部分 船舶污黎防洽料掌技術與管理 船舶防污染法律法規及配套標準研究 立法和船舶實踐相結合,共同提升海上污染防治與應急技術 淺議《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的實施和對策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艙作業單位接收處理能力要求》(JT/T673-...
探索開展水-大氣複合型湖泊污染防控。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開展重點流域大氣氮磷沉降觀測,針對豐水期水質較差的湖泊,探索建立大氣氮磷沉降觀測站,加大大氣氮磷沉降模擬系統和水生態動力學模型研究和套用,深化氮磷沉降的環境回響研究。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控。開展船舶污染排放專項調查,全面摸清船舶污染底數。2020年底前,完成...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配備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第十四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