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籌資金投資
- 類型:經濟術語
自籌資金投資是指建設單位自行籌集[[固定資產投資]]資金進行投資。分類自籌資金投資包括各級地方財政的自籌資金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自籌資金。1要求一是要求資金來源正當、落實;二是自籌資金要專戶存人銀行,堅持先存後批,先批後用...
自籌投資是指企 (事) 業單位自己籌集資金安排的投資。一般可分為: 部委機關自籌投資、地方部門自籌投資、基層企 (事) 業自籌投資。自籌投資要服從國家統籌安排,納入國家各級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其資金來源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自籌資金需...
自籌資金是 企業接受外單位的投資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吸收股金,也屬於自籌資金範圍。主要特點 廣泛性 自籌資金 自籌資金的特點之一,是具有廣泛性,其廣泛性表現在:一是自籌資金來源廣泛。自籌資金來源渠道多,來自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及...
自籌資金投資計畫是指對地方、企業、事業主管部門和單位用自籌資金(或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查、指導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自籌投資的主要來源有:地方財政的上年結餘,當年的各種超收(或增收)分成收入;城市房產稅,...
地方自籌投資亦稱“地方機動財力投資”。由省、地、縣各級地方財政安排用於基本建設的投資。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而不列入國家支出預算的一種自籌基建資金。地方自籌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1)地方預算中的預備費;(2)地方預算的超收分成;...
我國建設項目投資中的自籌資金主要來源以下幾條渠道。(1)地方自籌資金, 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各級政府和地方業務主管部門的各種預算外資金,以及通過社會集資籌集的資金。(2)部門自籌資金, 指由國務院各部、委、局自己...
基本建設自籌資金是指中國地方、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自行籌措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簡稱自籌投資。簡介 為了調動地方、部門、企業的社會主義建設積極性,國家允許地方、部門、企業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作為國家基本建設資金的一個組成部分。...
部自籌投資指國務院各部(或相當於部一級的總局、公司)利用自有資金,用於安排部直屬項目的基本建設投資。這些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由國務院各部直接編制和下達。部自籌投資應提前一年專戶存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國家計委根據各部、委...
自籌固定資金是企業在國家預算外按國家規定自行籌集,安排使用在固定資產上的資 金。自籌固定資金與國家預算內的基本建設撥款不同,主要是由企業所掌握的專用基金或銀行專項借款所形成。企業自籌固定資金的增加,標誌企業機動財力的增加和生產...
自籌資金的審計,一般從以下幾方面進行:(1)審查自籌資金興建的項目是否納入基本建設計畫。審計時,首先要查閱建設單位自籌建設項目的計畫批准檔案。其次,應檢查用於自籌基建投資額是否與國家批准的投資指標相符。各單位都不得擅自突破建設...
自籌投資的資金來源,必須嚴格按國家計委、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計財(1987)1427號文的規定執行。任何部門、地方、單位都不準占用流動資金、銀行貸款、截留財政稅收作為自籌投資來源和購買重點企業債券。八、部門、地方...
(3)借款人投資項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資金;(4)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行信貸政策規定,不允許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5)在本行開立結算帳戶,營業收入經過本行結算。貸款申請者需提供申請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
自籌資金 指建設單位報告期內收到的,用於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上級主管部門、地方和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其他資金來源 指報告期內收到的除以上各種撥款、固定資產投資按國民經濟行業分建設項目歸哪個行業,按其建成投產後的主要產品或主要...
第七條 委屬單位的自籌基建投資,有下列問題之一的,不準列入國家教委自籌基建投資計畫:(一)項目資金不落實或留有缺口不能彌補的:(二)未遵守先存後批、先批後用、存足半年方可使用等規定的;(三)資金來源不正當,挪用教育...
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審計是對由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及本單位用各種自籌資金撥入的基建撥款的審計。其主要內容:(1)投資項目及投資計畫是否符合規定的報批程式,審批手續及檔案是否齊全;是否已經批准列入年度基建計畫;(2)建設項目的規模和...
基建自籌資金撥款是建設單位經批准從預存建設銀行的自籌基建資金中轉入本年使用的自籌基建資金撥款。根據規定,自籌資金用於基本建設,實行先存後用的辦法,加以控制,要存入建設銀行半年後,於下年度方可使用。建設單位按規定預存建設銀行的...
自籌基建資金存款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及地方自行籌集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存入建設銀行的存款。地方財政自籌資金的來源,包括上年財政結餘留歸地方部份,當年財政超收分成部份,以及地方預算外的某些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自籌...
自籌基建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經批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所形成的支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只對自籌資金轉存建設銀行及基建完工移交形成固定資產業務進行賬務處理,基建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則由基建會計核算。資金來源 自...
它主要有:預算撥款和自籌資金兩種。預算撥款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給建設單位用於建設的資金。自籌資金是由地方財政、各部門和各單位自行籌集並經批准撥給建設單位的資金。銀行借款是指建設單位向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其他銀行借入的...
在我國現階段,屬於全民所有制農業和事業單位的農業投資的主要來源包括: 中央政府預算安排的發展農業的經費,地方政府機動財力用於農業的經費;農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自籌資金。屬於集體所有制農業生產單位農業投資主要來源包括:國家投資...
其他固定資產投資是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計畫管理,其總投資在五萬元以上的國有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具體包括: 用油田維護費和石油開發基金進行的油田維護和開發工程; 礦山、森林等採掘採伐工業用維簡費進行的開拓延伸工程;...
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是按我國現行制度規定,它只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一個組成部分,與更新改造投資規模並列。指利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撥款、自籌資金、國內外基本建設貸款以及其他專項資金進行的以擴大生產能力 (或新增工程效益) 為主要目的而...
(一)按計畫的內容序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分為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更新改造投資計畫。(二)按計畫的資金采源序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分為國家預算直接安排的投資計畫、自籌資金安排的投資計畫、銀行信貸—投資計畫和利用外資計畫。(三)按計畫...
投資撥入階段亦稱“投資取得階段”。建設單位為了完成基本建設任務,按照規定的程式從各種不同的來源取得基本建設資金的過程。建設單位從國家取得預算撥款,是通過財政部門下達撥款限額的方式取得的。撥款限額在會計核算上叫作“限額存款”,視...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資金,主要包括縣本級財政預算內外安排的資金、政府性融資資金、財政承諾還本付息各類項目借款及自籌資金、上級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其它各類用於建設項目的資金。本辦法所指縣財政投資項目是指財政以全額投資或部分...
第二條集資建設經營電力項目指國家、省及其部門籌資、地方(指地、市、縣,以下同)自籌資金以及外商投資建設經營的發電廠(站)。第三條集資建設經營電力項目可以實行股份制。鼓勵地方籌措資金以股份形式參與全省的電力建設項目。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