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籌資金的審計,一般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審查自籌資金興建的項目是否納入基本建設計畫。審計時,首先要查閱建設單位自籌建設項目的計畫批准檔案。其次,應檢查用於自籌基建投資額是否與國家批准的投資指標相符。各單位都不得擅自突破建設規模,臨時增加投資額,也不得自添項目,搞計畫外工程。
(2)審查自籌基本建設投資來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按規定,各地方的機動財力,各種專項資金、預算外資金,必須在完成認購國庫券和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任務後,先保證正常開支和企業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的需要,再安排必要的自籌基本建設。審計時,要認真檢查自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有無截留應上繳國家的稅利,有無擠占企業成本和專用基金,以及有無挪用生產流動資金或者亂搞攤派,等等。
(3)審查是否遵守“先存後批,先批後用”原則。按規定,各單位的自籌資金,應由建設銀行歸口管理,貫徹“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審計時,要檢查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時間預存建設銀行,防止發生一邊建設一邊籌集資金的偏向。同時,要注意審查自籌資金有無不存入銀行,而是自行收支的現象;
(4)對落實建設項目所需材料、設備及施工力量的審計。這是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完成的基本條件,必須一一落實。對於材料物資和勞動力不落實,建成投產後生產所需原材料、燃料、動力不落實的,不能安排建設項目。對於已經開始興建的工程,也應注意有無擠占國家計畫內建設項目的材料、設備和施工力量,嚴禁擠占生產維修、支援農業和供應市場的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