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和地方自籌基建投資指由國務院各部門(含委、局)、各地區(省、市、自治區、地、縣)和企事業單位用自己籌集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它們用來安排基本建設的自籌資金主要有: 地方財政的機動財力、地方預算外某些專項資金,如工...
自籌基本建設投資指根據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單位自行籌集撥給建設單位的一種基本建設投資。自籌基本建設投資的來源主要包括:地方財政自籌資金、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等。自籌基本建設投資的使用,必須納入國家批准的基本建設計畫,不得層層加碼,擴大建設規模,搞計畫外...
基本建設自籌資金是指中國地方、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自行籌措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簡稱自籌投資。簡介 為了調動地方、部門、企業的社會主義建設積極性,國家允許地方、部門、企業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作為國家基本建設資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對國家財政和信貸基本建設資金的必要補充,可以解決國家建設資金不足的矛盾。...
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資金是在國家預算投資以外由地方籌措的基本建設資金。這一投資形式安排的基本建設是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自籌資金分為省、市、自治區財政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和地 (市)、縣財政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可用於地方自籌基本建設的資金來源有:上年財政預算結餘、當年財政超收分成和總預備費以及...
自籌基建投資來源審計是對地方、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撥給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自籌資金所進行的檢查監督。自籌資金來源包括:(1)企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自籌資金。指企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用於基本建設的各項資金。如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後備基金、基本建設收入留成和基本建設包乾節餘等。(2)地方各級...
地方自籌投資亦稱“地方機動財力投資”。由省、地、縣各級地方財政安排用於基本建設的投資。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而不列入國家支出預算的一種自籌基建資金。地方自籌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1)地方預算中的預備費;(2)地方預算的超收分成;(3)支出結餘。屬於國家預算資金性質。為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國家允許將這部分資金...
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審計是對地方、部門和單位自籌基本建設投資情況所進行的檢查和監督。自籌投資搞基本建設,可以充分調動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積極性,並且可以通過管理,使剩餘資金用到社會的需要方面,減輕國家財政的壓力。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審計的目的就在於使自籌基本建設投資發揮效益。主要內容是:(1) 檢查...
齊齊哈爾市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4月17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地控制地方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合理調整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本市地方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個體以及其他經濟...
多年來,中國企業和主管部門用折舊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主要是以自籌基本建設投資的形式出現的(見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充分發揮現有企業和現有工業基地的作用,不斷擴大生產能力,充分利用折舊基金,為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改建、擴建服務,對中國加快社會主義建設步伐有著重要意義。固定資產投資不是 基本建設投資的組成部分...
自籌資金投資計畫是指對地方、企業、事業主管部門和單位用自籌資金(或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查、指導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自籌投資的主要來源有:地方財政的上年結餘,當年的各種超收(或增收)分成收入;城市房產稅,公房租金或變價收入;城市各項附加(個體和集體企業所得稅附加、城市公用事業附加、...
(六)上年未完工程投資是否按規定納入本年度計畫;是否按規定繳納建築稅等。第六條 委屬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必須經過國家教委及委屬單位審計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報批,列入國家教委年度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凡未列入年度計畫的,一律屬於計畫外基本建設工程,不得擅自施工。第七條 委屬單位的自籌基建投資...
自籌基建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經批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所形成的支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只對自籌資金轉存建設銀行及基建完工移交形成固定資產業務進行賬務處理,基建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則由基建會計核算。資金來源 自籌基建支出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教育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可以用“事業基金”、“專用...
基建計畫審批許可權是我國基本建設計畫的審批許可權按照統一計畫,分級管理的原則劃定。按照現行規定,全國基建投資總規模,分部門、分地區、分資金渠道的投資額,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主要產品的生產能力,由國家規定,統一安排。地方和部門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要按照國家確定的投資計畫指標和建設重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
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主要包括:(1)全國在計畫期內基本建設投資總規模;(2)國家預算撥款和“撥改貸”投資安排的分部門、分地區的基本建設;(3)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4)國內銀行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5)利用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合理確定計畫期基建投資總規模,是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綜合基本建設計畫的投資來源有:(1)國家預算直接安排的投資,包括國家預算中央財政直接安排的投資和國家預算地方統籌安排的投資。(2)地方、部門和企業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工程,包括地方用預算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地方用機動財力安排的基本建設、大中城市提取工商利潤5%的城市維護及建設資金用於城市建設的部分、城市維護費...
(2)對地方、部門的自籌資金項目,由地方、部門負責平衡,報國家計委審核並確定自籌投資計畫額度,執行中允許在10%的範圍內浮動;(3)國家計委審批的大中型項目,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4)對利用1千萬至3千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外資項目,國家計委只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自籌資金指在項目貸款中,貸款銀行僅提供這個工程項目基建費用的主要部分資金,其餘的資金須由借款方自籌解決。來源結構 我國建設項目投資中的自籌資金主要來源以下幾條渠道。(1)地方自籌資金, 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各級政府和地方業務主管部門的各種預算外資金,以及通過社會集資籌集的資金。(2)...
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主要包括:(1) 計畫期基本建設投資額。它是以貨幣形式表示的基本建設工作量,是反映基本建設規模的綜合性指標。(2) 國家預算撥款安排的分部門、分地區的基本建設。(3) 國家預算內“撥改貸”投資安排的分部門、分地區的基本建設。(4) 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用自籌資金安排...
財會部門暫不參與對該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會計核算,待基本建設完工交付使用後,財會部門再將基建部門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轉入賬核算,並納入日常的單位資產的管理。但在基建部門對自籌基建資金的使用及工程未竣工之前,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上報會計報表時,應當將財會部門的會計報表和基建部門的會計報表一同報出,...
二、各地區、各部門自籌投資的來源必須正當,超過批准自籌投資指標的要加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地方和部門的機動財力、各種專項資金、預算外資金,必須在完成認購國庫券和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任務後,先保證正常開支和企業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的需要,再安排必要的自籌基建。嚴禁用任何形式向銀行攤派投資貸款,嚴禁...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中國政府決定,自1985年起,下放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需要由國家審批的項目,由國家計畫委員會原來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五道手續,簡化為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放寬地方、部門對自籌投資的計畫管理許可權,簡化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實行...
中央(地方)待轉自籌基建存款指中央級或地方級各部門、各地區企事業單位用於基本建設的自籌資金當年存入的存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籌資金必須專戶存入建設銀行,並堅持先存後批,先批後用,存足1年才能使用的原則。自籌資金來源必須正當合理,不能挪用企業流動資金、銀行借款和應上繳財政的稅收、利潤等搞基本建設。在...
②地方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地方財政用機動財力和徵集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按規定留給地方使用的部分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國家預算科目 按照國家預算科目可劃分為列入基本建設支出類科目和不列入基本建設支出類科目的基本建設支出。在列入基本建設支出類科目中,除按行業分款外,還有:①專項基建投資貸款貼息支出;②基本...
在此計畫中具體明確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投資來源、資金渠道、投資使用方向、重大比例關係和投資控制額度等。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包括國家預算直接安排的投資,利用外資安排的建設,銀行貸款安排的建設,部門和地方,企業自籌投資,其他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如煤代油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安排的建設、用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