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計畫審批許可權

基建計畫審批許可權是我國基本建設計畫的審批許可權按照統一計畫,分級管理的原則劃定。按照現行規定,全國基建投資總規模,分部門、分地區、分資金渠道的投資額,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主要產品的生產能力,由國家規定,統一安排。地方和部門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要按照國家確定的投資計畫指標和建設重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和部門進行綜合平衡,然後納入地方或部門基本建設計畫。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兩級審批。

大中型建設項目 (包括用自籌資金安排的項目) 都要經過國家批准。小型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國家確定的投資總額範圍內審查批准。全國基本建設計畫經中央批准下達後,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不準搞計畫外工程,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任意改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主要工程內容和工程效益。如因特殊任務或情況變化,需要增加投資,增減大中型項目,調整大中型項目的主要工程內容時,須報國家計畫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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