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資金是在國家預算投資以外由地方籌措的基本建設資金。這一投資形式安排的基本建設是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自籌資金分為省、市、自治區財政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和地 (市)、縣財政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可用於地方自籌基本建設的資金來源有:上年財政預算結餘、當年財政超收分成和總預備費以及地方掌握的預算外資金,如工商稅附加、城市公用事業費附加、農業稅附加、城市房地產稅、城市公房租金收入、自籌企業收入等。自籌資金來源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不得向企業攤派或以銀行貸款作為自籌投資。

國家制定政策,對地方自籌投資的使用方向加以引導,主要用於地方能源、運輸、郵電、原材料、建築材料、農林水利、輕紡、食品、機械、電子、商業、糧食、科技、文教、衛生、體育、住宅、環境和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等方面的建設。自籌資金應由建設單位於使用前半年送建設銀行專戶存儲,監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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