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籌基本建設計畫

自籌基本建設計畫是指在國家基本建設計畫確定的控制指標範圍內,由地方、部門和基層單位根據需要和可能,利用一部分自籌資金,安排一些支農、輕工、文教、衛生、住宅、商業網點等項目的基本建設,作為國家計畫的一個補充,有利於促進生產的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

國家對自籌基本建設計畫資金的管理一向是嚴格的,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有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必須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嚴禁搞計畫外工程。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來源必須正當。用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資金來源必須符合國家財經政策和制度的規定,不準亂拉或挪用其他資金。自籌基本建設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必須落實。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必須交由建設銀行管理監督。凡經過批准的自籌建設項目,應將資金交由建設銀行專戶存儲,先存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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