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基建計畫

綜合基建計畫指包括來自全民所有制各種資金渠道的基本建設計畫。我國自第一個五年計畫以來的很長時期,國家基本建設計畫一直只包括直接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和經過國家批准由地方、部門自籌資金安排的建設兩大部分。為了能夠反映全民所有制單位基本建設工作量總額,從1931年開始正式編制綜合基本建設計畫。

綜合基本建設計畫的投資來源有:
(1)國家預算直接安排的投資,包括國家預算中央財政直接安排的投資和國家預算地方統籌安排的投資。
(2)地方、部門和企業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工程,包括地方用預算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地方用機動財力安排的基本建設、大中城市提取工商利潤5%的城市維護及建設資金用於城市建設的部分、城市維護費用於城市建設的部分)和地方、部門用預算外資金安排的自籌基本建設(地方預算外資金、企業基本折舊基金用於基本建設的部分等)。
(3)銀行貸款安排的建設,包括建設銀行貸款、中國銀行貸款等。
(4)利用外資安排的建設,包括利用外資引進成套設備工作量和補償貿易等形式。
(5)軍費和人民防空經費安排的基本建設工 程。
(6)國家預算專項資金中安排的建設,如軍隊退休幹部住房專項,對外宣傳專項等。
(7)其他,包括批准上年結轉工程、動員庫存儲備擴大的工作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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