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計畫綜合平衡

基本建設計畫綜合平衡是對計畫期內基本建設的規模、方向、內容進行的綜合平衡。在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基本建設,都必須經過國家計委和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的逐級綜合平衡,統一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長期以來,基本建設計畫都是指令性計畫。

1985年起,對計畫體制進行了改革:基本建設投資總規模,由國家預算資金,列入國家信貸計畫的貸款,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家負責綜合平衡; 以地方、部門的自籌資金及自借自還的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由地方、部門負責綜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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