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計畫綜合平衡

基建計畫綜合平衡指從整體而不是從局部來考察的基本建設計畫的平衡。即從整體出發對基本建設有關各方面的需要和各種條件的可能進行的統籌安排和全面調節,使各有關方面、各個環節能互相銜接和比例協調。按照計畫編制單位的不同,“整體”和“局部”的意義也不同。如從地方(部門)計畫,同它們所屬的單位計畫的關係來看,前者的平衡是整體平衡,後者的平衡則是局部平衡;而從地方(部門)計畫同國家計畫的關係來看,則前者的平衡是局部平衡,後者的平衡是整體平衡。基本建設計畫工作不僅要求局部平衡,更重要的是要求從整體看的綜合平衡。二者發生矛盾時,局部要服從整體。

在編制國家基本建設計畫時,其綜合平衡的內容主要包括:
(1)國民經濟計畫對於新增生產能力和固定資產的需要,與基本建設計畫安排的竣工動用指標間的平衡;
(2)基本建設規模和國家可能提供的資金、設備、建築材料、運輸能力、勘察設計、施工力量之間的平衡;
(3)基本建設所需要的礦藏資源與地質勘探工作可探明的礦藏儲量之間的平衡;
(4)基本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和輔助工程、配套工程的平衡、生產設施和非生產設施之間的平衡;
(5)引進項目,國外提供的設備、材料和國內配套工程的平衡,等。
基本建設計畫綜合平衡,要使計畫指標積極可靠並留有餘地;應能體現既保證重點,又照顧一般;並且應當注意按短線搞好綜合平衡。“按短線搞綜合平衡,才能有真正的綜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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