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計畫編製程序是指編制基本建設計畫的工作步驟。我國基本建設計畫的編制,採取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方法。具體分為四個步驟: (1)各地方、各部門根據本地、本部門經濟發展的需要,自下而上提出基本建設計畫的安排建議,上報國家計畫委員會;(2) 國家計畫委員會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初步綜合平衡,對基本建設的總體規模提出控制數字,經國務院審查批准後,下達到各地方、各部門,作為基層編制基建計畫的依據; (3)各地方、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計畫管理範圍,根據國家計畫委員會下達的控制數,正式編制計畫上報國家計畫委員會及有關部門;(4) 國家計畫委員會在匯總各地、各部門上報的基建計畫的基礎上,進行全國範圍的綜合平衡、統籌安排,提出全國基建計畫草案,經全國計畫會議討論後,報國務院審查,最後由全國人大批准,正式下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