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程式規律

基本建設程式規律亦稱“基本建設時序規律”。基本建設經濟規律體系構成之一。它是指基本建設全部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前後階段和先後順序的內在時序規定性。它根源於基本建設自身的特殊性、事物發展的內在階段性、經濟活動過程的必然步驟性。基本內容是: 進行基本建設首先應作好包括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設計任務書、選擇建設地點、組織勘察設計、編制年度建設計畫在內的基本建設前期工作,接著才能進行建築安裝施工,施工完畢進行竣工驗收、交付投產使用,最後是收回投資。

這些工作環環相扣,緊密相聯,前一階段的工作是後一階段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後一階段工作必須立足於前一階段的工作基礎之上,並且是前一階段工作的繼續和發展。故這條規律的基本要求是按階段、按步驟嚴格遵循先後順序。基本建設程式規律和實際工作中的基本建設工作程式制度規定不能混為一談,兩者既相互聯繫又相互區別。基本建設程式規律是基本建設中各項經濟活動間客觀存在的先後時序規定性,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 而基本建設工作程式的制度規定是有關部門為了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它應當隨著人們對基本建設程式規律認識的逐步深化適時予以修改補充。社會主義各國基本建設的共同實踐表明,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規律的要求辦事,基本建設就能多、快、好、省地發展;反之,則欲速不達,會帶來多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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