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投資計畫管理規定

基建投資計畫管理規定是基建投資計畫,是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核心。它既要適應經濟、國防、科教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又要同國家擴大再生產的財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相適應。加強投資計畫管理可控制基本建設投資的規模,制止盲目建設,重複建設的混亂現象。

對加強基建投資的計畫管理,國家除在歷年編制基建計畫時強調外,還制訂了一系列的規定、通知、辦法等。其主要內容有: (1)基建投資無論是國家預算內撥款,還是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都必須由國家計委和省、市、自治區計委進行綜合平衡,統一納入國家計畫,實行分級管理。大中型項目都要經過國家計委批准。小型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省、市、自治區計委批准; (2)所有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事。事前沒有進行可行性研究和技術經濟論證,沒有做好勘察設計等建設前期工作,一律不得列入計畫,更不準倉促開工; (3)所有確定進行建設的項目,一律實行“五定”,即定建設規模、定投資總額、定建設工期、定投資效果、定外部協作條件,並且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度; (4)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撥款和貸款,由建設銀行統一管理,按計畫監督使用; (5) “樓、堂、館、所”要嚴格控制,一般不搞,個別需要建設的必須按規定報批; (6)嚴禁搞計畫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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