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擴大中央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許可權,簡化中央高校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式,我部對原《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教發〔2012〕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以下簡稱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提高決策水平,保證投資效益,促進直屬高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結合直屬高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屬高校校園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校園規劃)的編制,新建、擴建、改建等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直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根據資金來源不同,分別實行審批管理或備案管理。直屬高校申請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的建設項目,實行審批管理;利用自有資金(包括學校自有、捐贈、地方預算資金等)的建設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四條 教育部是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申請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指導編制校園規劃及五年基本建設規劃、審批備案建設項目和監督項目實施。
第五條 直屬高校是基本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編制報審校園規劃和五年基本建設規劃,報批報備建設項目、籌措建設資金並組織實施項目。
第六條 直屬高校基本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規律,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第二章 校園規劃編制
第七條 校園規劃是學校確定建設項目、開展基本建設的重要依據,應當具有前瞻性、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編制校園規劃(含新編和修訂,下同)應當貫徹保護環境、節地、節水、節能、節材的基本方針,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校園。
第九條 編制校園規劃應當堅持適用、經濟、勤儉節約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新建校區和既有校區的關係。校園建築規劃面積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
第十條 直屬高校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校園規劃,組織專家評估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充分聽取師生員工意見。有條件的應當制定相應的規劃設計導則,設立校園規劃委員會。
第十一條 直屬高校校園規劃經地方規劃部門批准或備案後,在校內公開發布並報送教育部備案。
第十二條 直屬高校應當根據校園規劃,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務能力,按照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周期,在教育部的指導下編制五年基本建設規劃,確定5年內規劃實施的建設項目和投資方案,並上報教育部審核。
第十三條 直屬高校五年基本建設規劃實施期間,原則上可調整一次。
第十四條 教育部對直屬高校五年基本建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價。
第三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五條 直屬高校申請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教育部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直屬高校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的建設項目,由教育部初審後,按要求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十七條 報教育部審批的建設項目,其審批環節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對已列入五年基建規劃的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
第十八條 直屬高校因規劃設計、土地徵用、爭取投資等需要,可報請教育部審批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
直屬高校申請審批項目建議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請示檔案;
(二)學校決策會議紀要;
(三)校園規劃;
(四)項目建議書,主要包括項目概況、建設依據和必要性、投資估算、效益分析等內容;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直屬高校申請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請示檔案;
(二)學校決策會議紀要;
(三)校園規劃;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編制單位資質檔案;
(五)城鄉規劃、用地、環評等批覆檔案,以及節能評估材料;
(六)資金籌措證明;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要求的前期工作質量和深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論;
(二)需求分析與建設規模;
(三)場址選擇;
(四)建築方案選擇;
(五)節能節水措施;
(六)環境影響評價;
(七)勞動安全衛生消防;
(八)組織機構與人力資源配置;
(九)項目實施進度;
(十)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
(十一)招標方案及項目招標基本情況表;
(十二)財務評價;
(十三)社會評價;
(十四)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要求,計畫申請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的新開工建設項目,項目高校應當於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檔案。教育部受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後,經審查確認符合本辦法相關要求的,應於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說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二條 申請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審批前投資諮詢評估制度,諮詢評估工作應當按照投資諮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需要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的建設項目,其評估時間原則上為30個工作日,此時間不計入批覆時限。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下達之日起3年內開工建設。
存在下面情況之一時,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逾期未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總投資超過批覆金額10%的。
第二十四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後,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嚴格依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直屬高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建設項目設計質量,有效控制項目變更。
第二十五條 直屬高校申請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請示檔案;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主要包括設計總說明、總平面圖、各專業計算書及設計圖紙、工程概算書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10%的,學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後報教育部申請調整。
第四章 項目備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直屬高校利用自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應當先向教育部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申請項目備案時,直屬高校需填寫《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備案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請示檔案;
(二)學校決策會議紀要;
(三)校園規劃;
(四)五年基本建設規劃;
(五)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直屬高校申請備案項目應當符合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校園規劃和五年基本建設規劃。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應當在正式受理直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備案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項目,應當不予受理並向申請高校說明理由和修改意見。
第三十條 直屬高校憑備案意見,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辦理計畫、規劃、用地、環評、節能審查、招標等建設手續。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當在備案意見下達之日起5年內開工建設。
存在下面情況之一時,應重新備案:
(一)逾期未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總投資超出備案金額20%的。
第五章 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和調整
第三十二條 直屬高校編制年度投資計畫應當優先安排正常教學科研急需的建設項目,保障必需的基本辦學條件和校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積極支持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建設項目。
第三十三條 年度投資計畫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建議計畫(以下簡稱建議計畫)、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以下簡稱年初計畫)和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調整計畫(以下簡稱調整計畫)。
第三十四條 建議計畫由直屬高校依據項目進展情況和下一年度預期情況編制,按時報教育部。建議計畫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編制:
(一)投資計畫總量應當根據學校資金財務能力和建設需要,綜合平衡、統籌安排;
(二)建設資金應當首先保證用於續建項目,並根據項目實際執行情況,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資額度,對於收尾項目,應安排足額資金,確保項目及時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配套資金,應當按計畫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四)新建項目原則上應當是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覆或已備案,且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所需建設投資依據項目審批或備案時確定的投資額度及籌資方案填報。
第三十五條 直屬高校應當依據上一年度確認的建議計畫,結合上一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及財政部確認的當年預算編制年初計畫,按時報教育部。
第三十六條 直屬高校應當依據年初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和教育部工作要求編制調整計畫,按時報教育部。
第三十七條 直屬高校應當加強計畫管理,嚴格按計畫實施建設項目。
第六章 建設項目實施
第三十八條 直屬高校應當建立完善項目建設組織機構,實行法人責任制度。學校主要領導對項目建設負總責,分管領導對相關工作負領導責任,基建、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審計監督、廉政建設等工作。
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屬高校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代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採購、工程諮詢及社會審計等均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工程監理制度。項目建設監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相關檔案及契約實施。
第四十一條 直屬高校應當嚴格按照批覆檔案實施建設項目,不得擅自改變建設選址、建築面積、項目投資和建設用途。
第四十二條 直屬高校應當對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契約管理制度,完善項目變更內控制度。
第四十三條 直屬高校應當依法完善工程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建設項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隨意壓縮或拖延。
第四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現場和校園安全。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建設項目建成後應當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手續。
第七章 建設資金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在防範財務風險的前提下,鼓勵學校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建設資金應依法嚴格管理,專人負責、專款專用。
第四十八條 直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式,建設項目管理與財務管理分離,實行工程款支付“兩支筆”會簽制度。建設項目預算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基本建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嚴格按照調整計畫和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編制,並按規定於下一年度2月底前報教育部,由教育部報財政部備案。審批或備案建設項目的財務決算報表,均應報教育部批覆。
第五十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在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工作,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不得超過6個月。竣工財務決算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評審後,報教育部審核。
第八章 監督與評價
第五十一條 直屬高校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決策、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和相關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把廉政建設責任落實到位,把廉政風險防範工作融入建設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直屬高校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直屬高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制度,規範內部審計工作程式,項目未經審計不得結算。切實開展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和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直屬高校應當規範項目監督,加強對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項目責任人或代建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學校紀檢、監察等監督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立信箱,受理對項目建設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舉報。
第五十五條 教育部利用直屬高校基建管理信息系統對基建項目實施監管,直屬高校應當按要求報送有關材料和數據。直屬高校建設項目實行後評價制度,教育部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對項目建成後的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要求,造成建設項目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直屬高校,由教育部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扣減或暫停資金撥付,不予批准或備案新的建設項目;對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追究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教發〔201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