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1)應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檔案和資料的管理工作,並設專人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2)在工程招標及與參建各方簽訂協定或契約時,應對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的編制責任、套數、費用、質量和移交時間等提出明確要求。
(3)必須向參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4)由建設單位採購的各類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應保證其規格、性能、質量符合設計檔案和契約要求,並保證相關施工物資資料的完整、真實、有效。
(5)負責組織、監督和檢查參建單位工程資料的形成、積累和立卷歸檔工作;也可委託監理單位檢查工程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並對規程規定應簽認的工程資料簽署意見。
(6)收集和匯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立卷歸檔的工程檔案。
(7)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8)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館。
施工準備
建設單位施工準備的工作內容包括:
(1)征地拆遷;
(2)組織規劃設計;
(3)完成“三通一平”和大型臨時暫設工程;
(4)組織設備、材料訂貨;
(5)工程建設項目報建;
(6)委託工程建設監理;
(7)組織施下招標投標;
(8)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契約。
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契約約定的工期。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並應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法律責任
1.違反建築許可制度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2.違反建築發包制度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築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建築法》規定,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3.違反安全生產、質量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②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③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④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⑤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⑥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⑧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送備案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①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④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l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①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②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契約約定的工期的;
③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