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是一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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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自然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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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正文

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快養老產業發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的工作部署,圍繞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布局,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促進養老服務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一)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範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等。
(二)依法依規確定土地用途和年期。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依據詳細規劃,對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確定土地用途,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的規定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等。養老服務設施與其他功能建築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據主用途確定該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對土地用途確定為社會福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二、統籌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空間布局
(三)保障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用地規模。各地要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協調作用,落實“多規合一”,在編制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布局原則。對現狀老齡人口占比較高和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應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對國土空間總體規划進行審查時要嚴格把關,確保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規模達標、布局合理。
(四)統籌落實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用地。編制詳細規劃時,應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要求,充分考慮養老服務設施數量、結構和布局需求,對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位置、指標等,對非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內容、規模等要求,為項目建設提供審核依據。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照相應國家標準規範,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已建成城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應結合城市功能最佳化和有機更新等統籌規劃,支持盤活利用存量資源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保證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
(五)嚴格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許可和核實。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新建住宅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對不符合規劃條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通過規劃核實。
三、保障和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
(六)規範編制養老服務設施供地計畫。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養老服務需求,分階段供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並落實到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做到應保盡保。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在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中明確擬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積、用途等。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優先予以安排。
(七)明確用地規劃和開發利用條件。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般應單獨成宗供應,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內。出讓住宅用地涉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土地出讓公告和契約中應當明確配建、移交的養老服務設施的條件和要求。鼓勵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兼容建設醫衛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公頃以內,在土地出讓時,可將項目配套建設醫療服務設施要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並明確不得分割轉讓。
(八)依法保障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用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規劃布局和建設用地供應計畫統籌安排,充分保障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劃撥用地需求。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憑登記機關發給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經有建設用地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鼓勵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以租賃、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支持政府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養老服務項目。
(九)以多種有償使用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方式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後讓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計畫公布後,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按照協定方式出讓(租賃);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租賃)。
(十)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價格。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基準地價尚未覆蓋的地區,出讓底價不得低於當地土地取得、土地開發客觀費用與相關稅費之和。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標準,並在土地租賃契約中明確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十一)規範存量土地改變用途和收益管理。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存量土地用途用於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經審查符合詳細規劃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辦理土地用途改變手續。建成的養老服務設施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使用,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變規劃條件的地價款等;不符合劃撥條件的,原劃撥使用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變更協定或重新簽訂契約,調整有償使用價款。
(十二)利用存量資源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實行過渡期政策。鼓勵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詳細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可在五年內實行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手續的,新用地主體為非營利性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新用地主體為營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格,以協定方式辦理,但有償使用契約和劃撥決定書以及法律法規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除外。
(十三)支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養老服務設施。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養老服務機構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雙方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土地使用的權利義務關係。鼓勵盤活利用鄉村閒置校舍、廠房等建設敬老院、老年活動中心等鄉村養老服務設施。
四、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服務和監管
(十四)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登記。單獨成宗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整宗登記,不得分割登記。新建住宅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竣工後辦理首次登記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依據有關規定或者約定正式移交後辦理轉移登記的,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產進行抵押、商業銀行向產權明晰的民辦養老機構發放資產(設施)抵押貸款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整合閒置設施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積極予以辦理。
(十五)嚴格限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改變用途。詳細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未經履行法定修改程式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養老服務機構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屬於劃撥用地的,由市、縣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築物價格評估結果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屬於有償方式用地的,可以整體轉讓繼續用於養老服務,原土地有償使用契約中約定的義務由受讓人承擔,或者由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給予合理補償。本檔案發布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繼續按劃撥決定書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管理。
(十六)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監管。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中明確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開發投資條件和開發建設周期,以及建成後交付、運營、管理、監管方式等。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積極參與跨部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協同監管機制。養老服務機構用地情況應當納入土地市場信用體系,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本指導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檔案解讀

我國老齡化進程加快,養老服務需求快速增長。為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支持養老服務發展,自然資源部日前印發了《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司長鄭凌志對記者表示,自然資源部將切實指導地方做好《指導意見》的實施工作,確保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政策的落地落實,有力促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支持養老服務發展,滿足人民民眾養老需求。
目前,一些地方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比較滯後,特別是一些中心城區和老舊城區養老服務設施少,有些地方把養老設施建在遠離城區、配套不完善的地方,與老年人養老需求不匹配。鄭凌志表示,《指導意見》圍繞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從國土空間規劃、充分保障用地等方面,完善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政策體系,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效供給,積極促進養老服務發展。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編制的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布局原則。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照相應國家標準和規範,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城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應結合城市功能最佳化和有機更新等統籌規劃,支持盤活利用存量資源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保證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
鄭凌志表示,《指導意見》結合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有利時機,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剛性指導作用,合理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和布局。要求地方嚴格遵循國家標準,規範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嚴格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許可和核實推動養老服務設施規範建設,與城市居住人群的需求匹配,在結構布局上體現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給問題,滿足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需求。
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副司長杜官印表示,《指導意見》堅持剛性和彈性相結合、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相結合,著力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現有老齡人口占比較高和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已建成城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應結合城市功能最佳化和有機更新等統籌規劃,支持盤活利用存量資源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保證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
目前,一些社會資本投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熱情很高,但是在供地問題上面臨著進入門檻高、“拿地難”和“用地貴”等問題。《指導意見》明確了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安排、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請劃撥用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方式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充分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滿足多層次養老需求。明確了地價支持政策,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土地用途為社會福利用地的,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利用存量土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變規劃條件的地價款。
《指導意見》降低了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行業的門檻,在供地問題上,對各種所有制主體一視同仁,並且在降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成本方面給予諸多方面政策上的支持,這樣能夠調動更多社會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積極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要用於養老,嚴防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改變用途,變相搞房地產。”鄭凌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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