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股東為達到所持股權價值的最大化,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下,實行的股權激勵。公司董事會在
股東大會的授權下,代表股東與以經營者為首的激勵對象簽訂協定,當激勵對象完成一定的業績目標或因為業績增長、公司股價有一定程度上漲,公司以一定優惠的價格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或授予其一定價格在有效期內購買公司股票,從而使其獲得一定利益,促進激勵對象為股東
利益最大化努力。
原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時除外;再加上證監會對發行股份要求比較嚴格,因此,中國一直缺乏實行
股權激勵的法律、政策環境。2005年以來,為配合
股權分置改革,證監會推出了《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並且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在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情況下可以收購公司股份,這為公司進行股權激勵提供了政策、法律環境。截止2008年底,30餘家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獲批。
方式分類
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
普通股的權利。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
股權激勵計畫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截止2008年底,根據統計的32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實施股東轉讓股票的有7家,如中信證券等;實施
限制性股票的有6家,如萬科等;實施股票期權的有15家,如伊利股份等;實施複合型的有4家,如永新股份等。複合是指限制性股票和期權相結合、
股票增值權和期權相結合、股東轉讓股票和期權相結合。
因股東轉讓股票的
股權激勵方式主要是在2005—2006年與
股權分置改革一起進行,公司已不採用。本文則主要介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如按股票來源細分,即提供給激勵對象的股票是通過計提獎勵基金從二級市場回購,或是向激勵對象
定向發行的股票,又可分為:計提獎勵基金回購型、授予
新股型(定向發行)。
(1)計提獎勵基金回購型限制性股票。公司業績達到
股權激勵計畫約定的獎勵基金提取條件後,公司提取獎勵基金,從二級市場購買本公司購買股票,再等到符合股票授予的條件時(如業績或股價),公司將回購的股票無償贈予激勵對象。
(2)授予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當公司業績滿足股權激勵計畫條件時,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的前提是,激勵對象按照一定的價格(授予價格)購買公司股票時,該價格一般比確定價格的市價要低。
股票期權
如按是否提取部分獎勵基金為
行權提供資金,可分為不計提獎勵基金的股票期權和計提獎勵基金的股票期權。在15家實施股票期權的上市公司中,只有七匹狼以淨利潤增加額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獎勵基金,作為行權資金的來源之一。
(1)標準股票期權。標準的股票期權,即當業績條件滿足時,允許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期間內(
可行權期間)以計畫確定的價格(
行權日)購買公司股票。如果
股價高漲,激勵對象將獲得巨大利益;同時對公司而言,激勵對象行權也是一種
定向增發,為公司籌得一定數量的資金。
(2)提取獎勵基金的股票期權。標準的
股票期權行權時,激勵對象一般都自籌資金認購股份,但是七匹狼卻提取獎勵基金,作為激勵對象行權時的資金來源之一。七匹狼2006年10月25日向激勵對象授權700萬份股票期權,在前三年(2006—2008年)扣除非經常損益的
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高於10%的情況下,根據
淨利潤增長率,提取獎勵基金。激勵基金提取額=當年淨利潤*(當年淨利潤-10%)*1/9,上限為當年稅後淨利潤的10%,激勵基金在年報決議公告後60日內發放至激勵對象。獎勵基金的目的僅用於行權,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限制性
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結合
當符合業績條件時,永新股份以淨利潤增加額為基礎、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基金。從二級市場購買股票,主要用於獎勵突出貢獻的員工,如十佳員工等,同時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層管理人員等授予400萬份期權,在條件滿足時,可以分期行權。
主要條款
激勵對象
(1)確定依據。一般根據《公司法》、《
證券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試行)》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
(2)實際執行情況。已經實施的公司,激勵對象一般為在公司領取報酬的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等,也由公司僅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為激勵對象。有些公司預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給將來引進的
關鍵崗位人員。
證監會在2008年3月的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中規定,為發揮上市公司監事的監督作用、確保獨立性,其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在2008年9月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中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外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上市公司應在
股權激勵計畫備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與上市公司業務或業績的關聯程度,說明其作為激勵對象的合理性。
標
標的股票來源、數量
(1)標的股票來源。用於
股權激勵的標的股票來源有二種:計提獎勵基金回購、定向發行,
限制性股票可以採用以上方式,但是如果僅是通過計提獎勵基金回購股票的形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在董事會通過
股權激勵計畫時,只能確定計提獎勵基金的比例,不能確定股票數量,因為
股價是波動的;股票期權只能採用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但在股權激勵計畫中可以確定數量。
《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試行)》對數量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畫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
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
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
股權激勵計畫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2)激勵基金計提比例。計提激勵基金型
限制性股票(萬科A、永新股份、華菱鋼鐵)以及計提獎勵基金的股票期權(七匹狼),都需要計提獎勵基金。
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的行權、授予價格
股權激勵的行權/授予價格對其具有重要意義,既能決定激勵對象的激勵額度,也是監管層各方關注的重要內容。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試行)》規定,上市公司授予的
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股權激勵計畫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
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
收盤價,股權激勵計畫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公司標的股票的平均收盤價。因此,在已經實施的公司中,股票期權方案的授權價都不低於股權激勵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收盤價與前30個交易日兩個價格中的較高者,有些公司還高於價格較高者8%或5%,如金髮科技、中捷股份等。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試行)》並沒有對
限制性股票授予進行規定,因此,實行該方案的公司一般都在市價的基礎上進行打折或變相打折處理。用友的授予價格是市價的75%,中興通訊38%,萬科A、
永新材料0價授予(計提獎勵基金回購股票)。2008年3月,證監會發布了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對於限制性股票方式,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
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
定向發行,
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
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價的50%。其後,南玻A採用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授予價格為前20個交易日均價的50%。
業績條件
授予/行權設定的業績條件
證監會在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中對業績指標進行了要求:設定的行權指標須考慮公司的業績情況,原則上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
每股收益、加權淨資產收益率和淨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市值指標,如公司各考核期內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於同期市場
綜合指數或
成份股指數;行業比較指標,如公司業績指標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結論
股權激勵在國內上市公司大範圍施行始於2005年,當時
股權分置改革全面展開,部分上市公司將股權激勵與股權分置改革相結合,主要採取的是
非流通股股東轉讓股票的方式。在證監會《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下發以後,更多的上市公司開展了股權激勵,因當時股價較低,大部分公司採用的是股票期權,很多上市公司的經營層也因此受惠。但到2007年前後,股價已經大幅度上漲,股票期權帶來的激勵額度變得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出現不具備
行權條件的情況,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又推出了
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
由於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2008下半年開始雖然股票價格大幅下挫,似乎更具備實施
股權激勵的條件,但實際上,股權激勵兌現的前提是達到業績條件要求,以2008年度經濟環境下大部分上市公司很難達到。監管層對業績指標的一般要求是: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淨資產收益率和淨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2006—2008年上半年,大部分行業都處於周期性高點,利潤水平也處於高位,而2008年下半年起出現下滑,處於低位,在業績上很難滿足股權激勵的要求下實施此方案顯然無濟於事。隨著中央府
一攬子經濟刺激計畫的實施,使得上市公司業績得以改善,提高,從而讓中國經濟在世界金融危機的狀態下,走出了獨立
行情,再配配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日趨完善,
全流通的市場環境下、上市公司股權更加分散,以及
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理念被普遍接受,
股權激勵在未來一定會得到上市公司更大的範圍內的實行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