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牛養殖技術規範

《肉牛養殖技術規範》是2019年06月13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肉牛養殖技術規範
  • 標準編號:T/TFHT Y026—2019
  • 實施日期:2019年06月13日
  • 發布日期:2019年06月13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主要內容,

起草人

內蒙古巴彥綠業實業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農業局,杭錦後旗畜牧工作站。

起草單位

內蒙古巴彥綠業實業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農業局,杭錦後旗畜牧工作站。

主要內容

3 基礎環境
3.1 場地選擇
(a)場址用地應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充分考慮牛場的放牧和飼草、飼料條件。
(b)應選擇地勢平坦、乾燥、交通方便、背風向陽、排水良好的地方。在丘陵山地建場應選擇向陽坡,坡度不超過20度。與周圍的學校、居民區、公共場所和可能引起交叉感染疾病的畜禽場之間的距離間隔不少於1公里,育肥場周圍3公里範圍內無大型化工廠、礦區或其他污染源。距離交通幹線不少於0.5公里。
(c)與生活飲用水源地之間應有800-1000米距離間隔,防止肉牛育肥場廢棄物對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造成污染。
(d)育肥場空氣環境質量應符合表1。
表1 育肥場空氣環境質量要求
項目 指標 檢測方法
日平均 1小時
總懸浮顆粒物,mg/m3 ≤0.30 - GB/T 15432
二氧化硫,mg/m3 ≤0.15 ≤0.50 HJ 482
二氧化氮,mg/m3 ≤0.08 ≤0.20 HJ 479
氟化物,μg/m3 ≤7 ≤20 HI 480
(e)減少周圍環境噪聲對牛造成的應激。
3.2 場區規劃
(a)飼養區內不應飼養其他經濟用途的動物。飼養區外1公里內不應飼養偶蹄動物。
(b)場區分設辦公區、生產區及廢棄物處理區,各區之間應有間隔帶。
(c)辦公區包括辦公室、警衛室、車庫、浴室、食堂、宿舍和醫務室等。
(d)生產區包括牛舍、草棚、青貯池和飼料加工儲存間等,生產區設定消毒池和消毒間。
(e)廢棄物處理區包括糞便堆積區、糞尿處理區、霉變飼料處理區和病死牛處理區。
(f)辦公區和生產區相對隔離,辦公區應設在場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生產區應設在下風向,廢棄物處理區應設在生產區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
(g)場區道路分淨道和污道,兩者不得交叉和混用。
(h)應有專用道路與外界相連通,道路的設計和建設要符合經常出入大型車輛的要求。道路寬度不小於5米,轉彎半徑不小於8米,道路上空淨高4米內沒有障礙物。
(i)電力供應應有保障,配備應急供電設施。
(j)場區建築應有防雷設施。
(k)育肥場排水順暢,設明溝排入公共排水系統
3.3 牛舍
(a)實行按生長階段進行牛舍結構設計,牛舍布局符合實行分階段飼養方式的要求。
(b)牛舍採用開放式或半開放式,內部按單列式或雙列式排列。牛舍可採用磚混結構或輕鋼結構,棚舍可採用鋼管支柱。兩棟牛舍間距不少於10米。
(c)牛舍應有防寒保暖和防暑降溫設施,同時能夠保證舍內空氣流通,減少不良氣味對牛的損害。
(d)隔離牛舍應設在健康牛舍50米 以外、地勢較低、場區下風向或側風向處。
(e)如有糞溝的,糞溝寬0.25米-0.30米,深0.10米-0.15米,向糞池傾斜了50度。
(f)單列式牛舍通道位於飼槽與牆壁之間,機械飼餵方式下通道寬度為2.5 米~3.0米;雙列式牛舍通道位於兩飼槽之間,人工飼餵方式下通道寬度為1.30 米~1.50 米 ,機械飼餵方式下通道寬度為2.5 米~3.0米。
(g)有飼槽的牛舍要將飼槽設在牛床前面,槽底為圓形,槽內表面應光滑、耐用。飼槽上口寬0.55米~0.65米,底寬0.50米~0.60米,前沿高0.6米~0.6米,後沿離0.45米~0.50米。
(h)飲水設備應具有防凍、防曬功能,安裝在牛易接觸的位置牛舍應通風良好,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NY/T 388的要求,溫度、濕度、氣流、光照符合肉牛不同生長階段要求。
(i)單頭牛舍的面積,肉牛為5-8㎡/只。
3.4 牛場設備
(a)青、粗、精飼料加工設備和飼餵設施應選用有關質量管理部門認定的定型產品。
(b)運牛車輛設備應進行防滑處理。
(c)糞便運輸車輛應進行防滲漏處理。
(d)獸醫窒應具有保定設施,滿足注射、灌藥、輸液和手術等操作需要。
(e)牛場應具備裝卸台、裝卸通道、保定箱,滿足稱重、去角、打(掛)耳標、分群、灌藥、驅蟲、防疫注射等操作需要。
(f)場內應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設備。
4 繁育技術
4.1 引種和購牛
(a)引進種牛品種有和牛、安格斯、西門塔爾、夏洛萊。
(b)購入牛要在隔離場(區)觀察不少於15天,經獸醫檢查確定為健康合格後,方可轉入生產群。
4.2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飼料原料
(a)植物源性飼料原料應是已通過認定的綠色食品及其副產品;或來源於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及其副產品;或按照綠色食品生產方式生產、並經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認定基地生產的產品。
(b)動物源性飼料原料只應使用乳及乳製品、魚粉,其他動物源性飼料不應使用;魚粉應來自經國管理部門認定的產地或加工廠。
(c)進口飼料原料應來自經過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認定的產地或加工廠
(d)宜使用藥食同源天然植物。
(e)不應使用:
——轉基因品種(產品)為原料生產的飼料;
——動物糞便
——畜禽屠宰場副產品;
——非蛋白氮;
——魚粉。
4.3 其他
(a)定期對各種飼料和飼料原料進行採樣和化驗。各種原料和產品標誌清楚,在潔淨、乾燥、無污染源的儲存倉內儲存。
(b)不應在牛體內埋植或在飼料中添加鎮靜劑、激素類等違禁藥物。
4.4 含抗生素的添加劑
(a)生產者應供給動物充足的營養,應按照NY/T391提供良好的飼養環境,加強飼養管理,採取各 措施以減少應激,增強動物自身的抗病力。
(b)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進行動物疾病的防治,在養殖過程中儘量不用或少用藥 物;確需使用獸藥時,應在執業獸醫指導下進行。
(c)所用獸藥應來自取得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供。
(d)獸藥的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獸藥質量標準》、《獸用生物製品質量標準》、《進口獸藥質量標準》的規定。
(e)獸藥的使用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停藥期規定》等有關規定,建立用藥記錄 。
4.5 飲水
(a)水質應符合表1要求。
表2 水質標準
項目 要求
感官性狀及一般化學指標 色 ≤30°
渾濁度 ≤20°
嗅和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1500
Ph 5.5-9.0
溶解性總固體,mg/L ≤4000
硫酸鹽(SO42-計),mg/L ≤500
細菌學指標 總大腸菌群,MPN/100ml 成年畜100,幼畜10
毒理學指標 氟化物,mg/L ≤2.0
氰化物,mg/L ≤0.20
砷,mg/L ≤0.01
汞,mg/L ≤0.01
鉛,mg/L ≤0.10
鉻(六價)mg/L ≤0.10
鎘,mg/L ≤0.05
硝酸鹽(以N計),mg/L ≤10.0
(b)定期清洗消毒飲水設備。
5 育肥技術
5.1 飼料及添加劑
(a)飼料原料、配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NY/T 471的規定。
(b)飼料和原料應分開存放,每批次的原料都應有標籤,貯存飼料原料的倉庫應保持清潔乾燥,防止蟲害、鼠害和霉變等因素造成飼料的損失和污染。
(c)飼料中不應含有動物源性飼料成分。
5.2 飼草
青綠、青貯飼料和乾草、秸秤等粗料無發霉、變質、結塊和異味。
5.3 水
(a)符合4.5中表1的要求。
(b)場區宜建有蓄水設施,能夠儲存2天以上的用水量。
5.4 飼養管理
(a)營養物質需求按NY/T 815執行。
(b)採用階段育肥飼養技術,肉牛每天飼餵2次~3次,自由飲水。
(c)使用全株玉米青貯飼料。將青、粗飼料和精飼料混合均勻以全混合日糧方式飼餵。
(d)減少添加藥物和非添加藥物飼料的交叉污染,定期對混合、加工和貯存設備進行沖洗或清潔。
6 綜合防治
6.1 疾病防治
(a)獸藥的使用按照4.4執行。
(b)獸藥的儲藏應符合說明書的要求;保持醫用器械設備的潔淨。
(c)建立獸醫巡視制度,每天至少巡視2次,發現病牛,及時處置和治療。
(d)依據病牛體重,確定獸藥的準確使用劑量。
(e)對長期患病的牛,在屠宰之前需要進行藥殘檢測。
(f)在疾病治療過程中為了減少和避免針頭折斷,要對牛進行適當的保定,一牛一針,選擇頸部注射。一旦發現斷針頭,應立即處理,確保斷針頭不進入牛肉流通鏈。
(g)使用過的針頭和銳器應安全存放於專門的存放箱內,醫療廢棄物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6.2 防疫
(a)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71號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場的疫病監測方並認真實施。監測結果及時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b)防疫制度按NY/T 473執行,日常消毒制度應符合NY/T 5128的規定。
(c)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要按規定程式消毒,更換防護衣、帽和鞋。
(d)應採取措施消除蚊蠅的孽生,按照規定定期滅鼠、滅蠅,及時收集死鼠和殘餘鼠藥,並做無害化處理。
(e)運送病、死牛和運送飼料要用不同的運輸設備,對運輸設備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f)牛舍(圍欄)清空時,應對所有相關的設施和器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6.3 衛生消毒
消毒劑
選用的消毒劑應符合4.4的規定。
消毒方法
噴霧消毒、浸液消毒、紫外線消毒、噴灑消毒、火焰消毒、熏蒸消毒、
消毒制度
環境消毒
牛舍周圍環境每2周~3周用2%火鹼或撒生石灰消毒1次;場周圍及場內污染池、排糞坑污池、排糞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牛場、牛舍入口設消毒池,定期更換消毒液。
人員消毒
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淨道和牛舍要更換工作服和工作鞋、經紫外線消毒。外來人員必須進入生產區時,應更換場區工作服和工作鞋,經紫外線消毒,並遵守場內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線行走。
牛舍消毒
每批牛隻調出後,應徹底消掃乾淨,用水沖洗,然後進行噴霧消毒。
用具消毒
定期對飼餵用具、飼料車等進行消毒。
帶牛消毒
定期進行帶牛消毒,減少環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6.4 滅蚊蠅、滅鼠、驅蟲
(a)消除水坑等蚊等孽生地,定期噴灑消毒藥物,消滅蚊蠅。
(b)使用器具和藥物滅鼠,及時收集死鼠和殘餘鼠藥,並應做無害化處理。
(c)選擇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蟲藥物驅蟲,驅蟲程式要符合NY/T 472的要求。
6.5 病、死牛處理
(a)牛場禁止出售病牛、死牛。
(b)需要處死的病牛,應在指定地點進行撲殺,傳染病牛屍體要求GB 16548進行處理。
(c)有使用價值的病牛應隔離飼養、治療、病癒後歸群。
7 管理
7.1 人員管理
(a)牛場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有傳染病者不得從事飼養工作。
(b)場內獸醫人員不應對外出診,配種人員不應對外開展牛的配種工作。
(c)場內工作人員不應攜帶非本場的動物食品入場。
7.2 飼養管理
(a)禁止餵發霉和變質的飼料和飼草。
(b)按體重、性別、年齡、強弱分群飼養,觀察牛群健康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c)保持地面清潔,墊料應定期消毒和更換。保持料槽、水槽及舍內用具潔淨。
(d)對成年種公牛、母牛定期浴蹄和修蹄。
(e)對所有牛用打耳標等方法編號。
7.3 運輸
育肥牛運輸
(a)運輸肉牛應具備產地檢疫證明。
(b)運輸肉牛應帶有肉牛身份標識物。
(c)不同來源的牛不能混群運輸。
(d)育肥牛到達目的地後,根據檢疫需要,育肥牛在隔離牛舍觀察5天~7天 ,經檢查確定為健康牛後,方可轉入大群飼養。
(e)運輸前後,運輸工具和設備應進行安全檢查和清洗消毒。
(f)儘量減少運輸過程中惡劣天氣、急剎車、野蠻裝卸、暴力虐待等對牛造成的損傷和應激。
商品牛運輸
(a)商品牛運輸前,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GB 16549檢疫,並出具檢疫證明。
(b)運輸車輛在使用前後要按照GB 16567的要求消毒。
8 廢棄物處理
(a)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8596的規定。
(b)定時清洗食槽、水槽等用具,保持牛舍乾燥和清潔衛生。
(c)定期清理牛床和運動場上的糞便,並用防滲漏車輛運輸至糞便處理區。
(d)糞便處理以生物發酵或堆肥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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