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範圍內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情形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包括結建地下工程和單建地下工程。結建地下工程是指同一建設主體結合地表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地下工程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工程。
第四條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資源、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優先發展
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用地管理和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和地下空間人民防空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依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編制,並與其他相關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 編制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應體現豎向分層、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表建築與地下工程立體綜合開發的原則,優先安排人民防空和地下交通、市政工程、應急防災、消防、環境保護、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並劃定
地下綜合管廊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間控制範圍。
第八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包括:
(一)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的目標、功能分區、開發規模、布局和實施時序;
(二)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地下空間的範圍;
(三)各類交通設施、人防設備、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給排水、電力、通信等市政設施的布局安排;
(四)環境保護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進行合理開發和利用,嚴格控制不適宜開發的地下空間。
第九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徵求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意見。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依法報批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確定適宜建設地下空間的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修改
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範圍、使用性質、總體布局、開發強度、出入口位置和連通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修改,涉及強制性內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審批;不涉及強制性內容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修改決定,報原批准機關備案。強制性內容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確認。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關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內容的修改,按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 結建地下工程應隨地表建設工程一併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和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地下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範圍、垂直空間範圍、建設規模、公建配套要求等內容。
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明確地下建(構)築物水平投影坐標、水平投影最大面積、豎向高程、
總建築面積、使用功能、公建配套和公共通道、出入口和通風口等地表設施位置、地下空間之間連通等內容。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提出的設定要求,在
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明確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等的具體位置。地下空間分層開發利用的,應當協商共用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等設施。
第十五條結建地下項目的地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不得超出地表
建設用地使用權紅線範圍,且其邊線退讓用地界線和規劃控制線等距離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城市規劃對地下空間有統建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如需超出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紅線範圍的,超出部分應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六條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則上通過有償出讓的方式取得,結建的地下工程隨其地上部分一併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國家《
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項目,依法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具體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採取土地分層供應方式進行供地,依法建設的淨高度大於或等於2.2米的地下建(構)築物所占封閉空間及其外圍水平投影占地範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採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協定方式出讓:
(一)與地下交通建設項目配套同步建設、不可分割實施的經營性地下空間;
(二)單建地下空間用於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僅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三)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其建設對應範圍內開發建設地下空間的。
第十九條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地下空間用於商業、商務金融(辦公)、娛樂等商服用途的,負一層按其地表土地基準地價(區片價)商服用途樓面地價的20%計算;負二層按其地表土地基準地價(區片價)商服用途樓面地價的10%計算;負三層及以下不收取
土地出讓金。
對已建成的工業、倉儲用地,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加建擴建,且地下空間用途與地表用途一致的,不收取土地出讓金。
(二)單建地下空間用於經營性地下停車場的,負一層按其地表土地基準地價(區片價)商服用途樓面地價的5%計算;負二層及以下不收取土地出讓金。
結建地下空間用於建設地下停車場的,暫免收取土地出讓金。
(三)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並依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建設的結建地下空間,視為已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但本辦法實施後經批准同意進行擴建、加建、改建或改變使用性質的除外。
第二十條 以劃撥、出讓等方式供應單建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審批相關規定製訂土地供應方案,經法定程式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已批准劃撥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建築物,在轉讓或者改變用途時,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二十二條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地下建設規劃條件。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未明確
地下空間規劃要求的,應根據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核定規劃條件。
項目竣工驗收時,實測地下建築面積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地下建設規劃條件,如屬於規劃技術規範允許測量誤差控制範圍內的,通過簽訂補充出讓契約調整地下建築面積,按照原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價格,補繳
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三條 因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地表土地的,應當依法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四條 因國防、人民防空、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服務設施等公共利益需要,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該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對原地表土地權利人給予補償。
第四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符合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規定、標準和規範。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涉及的勘察設計、環境影響評價、工程監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護措施,保證地表及周邊的安全。建設單位應當對地表及周邊現有建築物、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公共綠地進行必要的調查、記錄,制定可能造成損壞或重大影響的應急預案和預防措施,在地下空間工程施工前將應急預案和預防措施告知相關權利人或管理人,並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動態監測。
第二十七條地下空間工程設計應滿足地下空間對人民防空、環境保護、防水排澇、安全和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和出入口設計應與地表建設工程相協調。
地下空間工程施工圖設計,必須包含地表及周邊現有建築物、市政設施、人防工程、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的保護設計專篇。
第二十八條 地下空間工程的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勘察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將施工圖審查意見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施工單位編制的
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具備根據地下空間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
安全技術措施,明確地表及周邊現有建築物、市政設施、人防工程、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的保護措施。對於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還應具備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大型建設工程須對地下有可能埋藏文物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的地下空間工程,應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施工報批。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地下空間工程施工。對於結建地下空間工程,可以與地表建設項目一併申領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地下空間工程必須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確需變更勘察設計的,應由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或經其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在施工圖勘察設計審查合格後按變更的圖紙進行施工。
屬於重大勘察設計變更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還應將施工圖審查意見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地下空間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參照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程式的要求組織竣工驗收,通過驗收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並按規定移交項目檔案。
對於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對於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必須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參加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履行地下連通義務,並確保連通工程的實施符合人民防空等專業設計規範的要求。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範預留地下連通工程接口,後建單位應當履行後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
第三十四條地下空間的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經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等主管部門審批後才能與其他地下空間項目相連通,不得擅自改動。如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依法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章 確權登記管理
第三十五條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空間的房地產權利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應當依法明確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空間範圍、平面坐標、豎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積、起止深度、用途及規劃設計條件等。
在確權登記時註明“地下空間”。屬人民防空工程的,還應當註明“人防工程”,並記載其平時用途。
第三十七條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則實行整體登記,亦可分層登記。分層登記的,將不同深度的地下空間作為獨立宗地進行登記,並在宗地圖上註明每一層的層次和標高範圍。
第三十八條結建地下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相同的,與地表建(構)築物、附著物一起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若用地主體不同,可申請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確權登記。
單建地下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獨立登記。
第三十九條地下交通建設工程按站(場)劃分宗地。地下交通站(場)建設項目用地依法批准後,使用權人可以申請該站(場)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屬經營性的地下空間項目,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協定出讓手續後方可辦理登記。
第六章 經營使用管理
第四十條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日常管理和維護義務,保障共同通道及出入口正常開放,並做好地下空間的標識管理和指引,並配合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單位對相關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對於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在使用過程中應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狀態,確保人防設備在戰時能迅速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 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空間的使用安全責任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地下空間以及其他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地下空間,應當設定下列地下空間安全設施、設備,並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裝置;
(二)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自動滅火系統、防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等消防措施;
(三)防水擋板、沙袋等物資器材;
(四)應急預案要求地下空間配備的應急救援設施器材;
(五)國家、省及市規定的其他安全設施設備。
第四十三條地下空間應符合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要求,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設定通風、排煙、排污等設施。公共場所的空氣品質應當符合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地下空間應當按照排水規劃做好防洪排澇、雨污分流等工作。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防汛規定:
(一)在氣象部門發布暴雨警報後,應當加強值班和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
(二)定期組織防汛演練;
(三)在汛期應當按照防汛預案的要求運行,並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令;
(四)國家、省、市有關地下空間防汛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五條用於社會公共服務的單建地下停車場,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不得改變原有用途和使用功能,不得分割轉讓。
第四十六條 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徵收、徵用地下空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法服從,並予以提供便利,不得損毀相關設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擅自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進行地下工程建設的,或者大型地下工程的設計檔案未按規定進行設計審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對已經依法設立的用益物權、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造成妨礙或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肇慶高新區和肇慶新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肇慶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3月26日十三屆9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20年3月30日
政策解讀
為了加強我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保障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市政府出台了《肇慶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為便於理解,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是加強和規範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現實需要。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是拓展城市發展空間的現實需要,目前我市城市土地資源日漸緊缺,城市空間容量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制約了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城市競爭力,土地開發利用迫切需要向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拓展。但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模偏小,功能和方式較為單一,地下空間使用規模和地下空間整體利用效能有待提高。為了加強我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保障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必要出台《辦法》。
二是細化國家和省有關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法律法規的需要。
目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作出原則性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工程建設及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但不夠完整具體。為提高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法治水平,有必要以市政府規章形式建出台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具體規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管理、確權登記管理和使用管理等內容,促進城市地下空間有序、合理開發利用。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五十四條,包括總則、規劃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設管理、權屬登記管理、經營使用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部分。主要規範了本辦法適用範圍、地下空間涉及相關名詞術語、基本原則、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等方面內容。
(二)規劃管理方面。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相關要求,突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統籌作用,明確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依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編制,並與其他相關專業規劃相協調。重點規範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原則要求、主要內容、制定報批程式以及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工程規劃方面報批程式等要求。
(三)用地管理方面。規定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則上通過有償出讓的方式取得;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項目,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同時明確了各種類型地下空間用地的取得方式和辦理程式等。
(四)工程建設管理方面。規定了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規定、標準和規範,著重加強地下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從設計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檔案管理等方面作出規範。這方面按照國家、省有關地上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推進建設工程領域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對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和竣工驗收手續等作出規定。
(五)確權登記管理方面。重點明確了結建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相同的,與地表建(構)築物、附著物一起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若用地主體不同,可申請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確權登記。單建地下空間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獨立登記。這方面內容根據
不動產統一登記有關規定,考慮了與地表建築確權登記相銜接。
(六)經營使用管理方面。明確了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日常管理和維護義務,保障共同通道及出入口的正常開放,並做好地下空間的標識指引和管理。同時規定地下空間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空間的使用安全責任制度,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地下空間以及其他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地下空間,應當按規定設定地下空間安全設施、設備,並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其完好安全。
(七)法律責任方面。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活動違反規劃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設管理、登記管理等行為已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因此《辦法》法律責任部分,規定違反規劃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設管理、確權登記管理和經營使用要求等方面相關法律責任,按照有關上位法規定執行。
四、關於《辦法》的實施日期
《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