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義務教育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建立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等檔案精神,特制訂老河口市義務教育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老河口市義務教育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 時間:二00六年十月
  • 頒布單位:老河口市教育局
  • 作用: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
學籍管理辦法,新生入學,學籍註冊,學籍檔案的管理,學生升級、留級,學生轉學,學生休學、復學,獎懲,附則,

學籍管理辦法

老河口市教育局關於印發《義務教育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辦中心學校,市直、廠礦學校:
為了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中國小辦學行為,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擬定《老河口市義務教育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廣大教師學習並遵照執行。
老河口市教育局
二00六年十月
老河口市義務教育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新生入學

第一條:凡年滿6周歲兒童(國中年滿12歲),不分性別、民族,應在戶籍所在地轄區學校就讀。城區國小新生入學實行城市戶口與其住址相結合,在居住地學校就讀的原則。
第二條:國中新生入學實行向學生下達“入學通知書”制度。持有“入學通知書”的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戶口本和“入學通知書”(城區學生還應持房屋產權所有證)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三條: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入學。

學籍註冊

第四條:實行學籍註冊,統編學號管理制度,國小新生入學需持受完學前教育的《幼兒教育手冊》、戶口本在戶口所在學校辦理登記手續;國中新生需持《國小畢業生登記表》、戶口本、房屋產權所有證在戶口所在地學校辦理登記手續(辦理學生學籍時,學生姓名原則上與戶口本一致)。
第五條:中國小新生入學一月內,學校應到基礎教育科註冊學籍。市直中國小、鄉鎮中學學籍由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直接管理,鄉鎮農村國小學籍由鄉鎮中心學校代管,於每學期開學一月內到基礎教育科辦理註冊手續。
第六條:實行義務教育中國小學籍九年一貫管理制度。各校將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小、國中學生名冊交基礎教育科,經審核後統一編號逐人建立學籍檔案,審批備案後即取得學籍。學籍一經確定,學籍學號、學籍檔案不得更換,學號不得轉讓其他學生,直至國中學業結束為止。如學生轉出本市,其學號自動作廢。

學籍檔案的管理

第七條:學生學籍檔案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由教導處管理,確定一名學籍管理員負責辦理新生學籍、學生異動手續和保管學籍檔案工作。
第八條:學籍檔案實行“分班填寫,集中管理”的辦法,檔案要專櫃存放,妥善保管。
第九條:學籍檔案的內容要如實填寫,準確記載。學籍表中學生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家庭詳細住址等)在註冊學籍時由班主任一次性填寫完整,學生成績及學年評語等,由班主任一次逐年填寫,一學年結束,學校教導處要及時督查檔案的填寫情況。學校不得在學生畢業時突擊填寫檔案。
第十條:無學號檔案視為無效檔案。
第十一條:學生學籍檔案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翻印、偽印。國小、國中學生異動情況的辦理由學籍管理人員於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到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學生、學生家長及學校非管理人員不得自行辦理。

學生升級、留級

第十二條:學生實行學年升級制。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取消留級制度。極特殊情況由家長個人申請,學校同意後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手續。

學生轉學

第十三條:學生因戶口遷移、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應向戶口所在地學校繳驗該生戶口本、學生學籍檔案及原學校開具的轉學證(註明轉學原因、去向、日期)並註明該生本學段入學時間。
第十四條:經學校審核屬正常轉學的,由學校負責人簽署接收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到基礎教育科辦理審批手續(市直中國小和鄉鎮中學由學籍管理人員直接到基礎教育科辦理,鄉鎮國小由各校學籍管理員將轉學資料交所在中心學校審批後由中心學校普教幹部統一到基礎教育科辦理),轉學方可生效。本市內轉學學號隨轉,外縣市轉入我市需出具轉學證(轉出學校和縣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蓋章、接收學校蓋章),並重新註冊我市學籍,原學籍和轉學證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生轉學,學籍隨學生轉入所在學校,轉學未經審批註冊的,學校一律不能自行接收,更不能接收無學籍學生,轉學留級不得轉注學籍。
第十五條:學校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正常轉入的學生和收取轉入手續費。
第十六條:學生戶口遷出本市,需辦理轉出手續的,可持原學校開具的轉學證、學籍檔案、戶口遷往所在地戶口本到基礎教育科(農村國小到當地中心學校)辦理轉出手續,學生轉出不辦手續視為輟學。
第十七條:學生正常轉出,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壓學生檔案、拒開轉學證和收取轉出手續費。

學生休學、復學

第十八條:有權確定學生是否需要病休的醫療單位指定為老河口第一醫院,其它醫療單位的證明無效。
第十九條:因病、傷長期缺課一月以上仍需治療、休養的學生,需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申請,提交老河口第一醫院開據的病歷(含檢查報告單、化驗單)、病情證明(加蓋“病情證明專用章)、收費收據等,由班主任簽署意見交校長審核簽字後,學校開具休學證,於規定時間內到基礎教育科(鄉鎮國小交中心學校備案後統一到基礎教育科辦理)辦理審批手續,並在休學證上註明休學時間、加蓋公章後休學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學生休學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具備復學條件的(休學時間不得少於半年),學生應向學校繳驗老河口市第一醫院證明其恢復健康的病歷和病情證明書(加蓋“病情證明專用”章),經基礎教育科審批備案並在學籍檔案上註明復學時間、加蓋公章後,學校可根據其學力程度並徵求本人或其監護人意見將其編入相應年級就讀。休學期滿仍未痊癒的,可申請延長一年休學期並繳驗病歷。休學證、病歷、病情證明書和收費發票等休復學資料一併歸入學生檔案。復學生學號不變。
第二十一條:為防止學生變相留級,休學期內學生一律不得轉入他校就讀、寄讀、借讀。畢業年級的休學學生轉入他校就讀應視為復讀生。
七、學生借讀、復讀、退學、畢業
第二十二條:嚴格控制學生借讀、復讀。如屬特殊原因要借讀復讀的,學校要及時上報基礎教育科備案。國小借讀生在畢業時,要回其戶口所在地參加畢業生考試、入學。
第二十三條: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讓學生退學,如學生死亡或其他特殊情況,要及時上報註銷學籍。
第二十四條:學生修業期滿準予畢業。畢業證由教育局統一印製,並實行九年一貫制學籍編號,加蓋學校和教育局公章後有效。
第二十五條:國中畢業證由襄樊市教育統一印製,由市教育局加蓋“老河口市教育局學籍專用章”鋼印後有效。

獎懲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獎勵:
1.熱愛祖國、關心政治,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成績顯著者。
2.模範遵守《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和校紀班規,法制觀念強,維護社會公德和學校利益,敢於和向不良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者。
3.大公無私、助人為樂、尊老愛幼、拾金不昧,在同學中形成良好影響者。
4.積極參加各項競賽活動、特長突出、成績優良取得名次者。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口頭表揚、通報表揚、頒發獎狀、獎品。授予各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等光榮稱號。
第二十八條:受獎勵的學生應公開表彰,校級以上獎勵應公示並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九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予以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記大過、留校查看處分。為達到教育目的,經批准處分的學生,由學校張貼通知,並將處分通知家長做好幫扶工作。校級以上處分要記入學籍檔案,直至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後應將其處分決定和處分資料從學生檔案中取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一併存入學校檔案。義務教育階段不得開除學生。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規定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教育局基礎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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