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義務教育段學生學籍管理基本要求

《日照市義務教育段學生學籍管理基本要求》是日照市在2008年9月18日發布的一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義務教育段學生學籍管理基本要求
  • 發布日期: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 地點:日照市
  • 依據: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內容,

發布

根據《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內容

一、入學及建檔
1.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2.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電子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學籍檔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為每一位學生辦理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蓋章的《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生證》(學籍管理系統樣式),作為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升學、外出的身份證明。
3.符合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入學條件的,持相關證件,可就近入學或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學生相對少、班額相對小的學校就讀並辦理借讀手續,建立學籍。
4.符合借讀條件的其他流入非戶口所在地的適齡兒童、少年持有關證明,可就近入學或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學生相對少、班額相對小的學校就讀,繳借讀費並辦理借讀手續,建立學籍。
5.學生在國小、國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要填寫《學生更名申請表》,由學校集中上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二、轉學
1.學生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外區縣遷回本區縣;農村跨鄉鎮、村屯遷居)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需轉學者,可辦理轉學手續。
城市小學生全家在區內遷居,新居住地離就讀學校較遠的可允許轉學;城市國中學生全家在區內遷居的,原則上不予轉學。
2.擬轉入學校因該年級學額已滿,難以再容納轉入學生時,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對就近原則安排轉入學生。
3.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擬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
4.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5.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兩周內辦理。
6.學生轉學辦理程式: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有關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及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持《山東省普通中國小轉學證》和《山東省普通中國小轉學證回執》,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並經轉入學校及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憑《山東省普通中國小轉學證回執》,迴轉出學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學校憑轉學證和學籍資料接收學生。
7.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三、借讀
1.借讀系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就讀學校需具有接受外國學生資格);
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學生;
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和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跨縣域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或其他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其父母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的。
2.學生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擬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借讀費用按有關規定標準收取。學校學額滿額的原則上不接收借讀生。
3.學生借讀辦理程式: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或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在讀學校(或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出具學生在讀情況和同意借讀證明;學生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借讀學校同意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安排學生借讀,並將學生的有關資料錄入計算機,建立借讀學籍,出具學生借讀證明。
4.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憑藉讀證明,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
5.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外地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借讀學籍檔案,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原籍,電子檔案留存。
四、休學和復學
1.凡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縣區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並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準予休學。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證明存根的附屬檔案保存備查。
2.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學生須持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並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復學。休學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3.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必須休學者,須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4.凡由公安部門收容教養的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在校學生,經收容教養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外試讀者,原則上由該生原所在學校接收編入適當年級。
五、升級、跳級、留級、復讀
中國小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允許跳級、留級或復讀。
六、畢業、結業
1.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學科學業成績合格,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的,準予補考,補考成績可作為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
2.學生綜合素質考核或學科學業成績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3.外籍學生未按計畫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
七、管理
1.全市義務教育學籍按照管理許可權分級管理。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巨觀管理,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具體管理。
2.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紙質學籍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公章方可生效,紙質學籍材料信息必須與電子學籍信息一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3.學籍異動必須通過《山東省中國小學生信息管理系統》辦理並上傳學籍異動數據。
4.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5.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辦法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監護人負責。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給予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6.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要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7.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將主管單位、學校信息、班級信息、學生信息及其學籍變動情況報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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