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訂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承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制度建設,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重要專業專項規劃和城市設計、
控制性詳細規劃,監督審查指導、綜合平衡或者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其他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組織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指導和審核縣(鄉)國土空間規劃,指導審查縣(鄉)開展城市設計及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
(七)負責擬定城鄉規劃管理。指導審查城鄉建設規劃具體工作,建立城市規劃對城市發展、建設時序、範圍、內容等引導和管控機制;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做好相關審批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規劃條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按照許可權管理有關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備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按照許可權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法情況進行督查;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完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職能轉變
羅平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統籌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
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職責分工
羅平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建築單體規劃方案的審查;羅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督促施工圖審查機構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附圖對建設項目地點、建築功能、
總建築面積、建築物高度和層數進行審查,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羅平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對建設工程項目竣工規劃檢查,負責查處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的行為。羅平縣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查處違反未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破壞市基礎設施建設、園林綠化建設等行為。
3、與羅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羅平縣交通運輸局的職責分工
羅平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銜接城市軌道交通的國土空間規劃;羅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及工程質量安全;
羅平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及項目的審批、核准,指導建設和運營。
羅平縣自然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羅平縣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拋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羅平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
羅平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採礦、資源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空間規劃和城鄉規劃及非煤礦山超層越界開採的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羅平縣發展和改革局(羅平縣煤炭工業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煤炭產業政策、超層越界的合法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各類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羅平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曲靖市生態環境局羅平分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不達標的各類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保密、信訪、綜合性檔案起草、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政務督查工作;負責局黨組重大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治理、安全維穩和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自然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開展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二)法規科。組織起草有關自然資源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城鄉規劃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牽頭人大、政協提案、議案辦理和信訪維穩工作;承擔縣自然資源局法律顧問相關工作職責。
(三)調查監測與測繪地理信息科。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執行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縣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執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縣級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建立縣級
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台,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科普工作和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承擔自然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套用體系建設;承擔對外交流合作有關工作。
(四)確權登記科。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實施辦法;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與套用。
(五)使用者權益與開發利用科。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實施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貫徹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有關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實施辦法;承擔報羅平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科。執行羅平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組織編制縣級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鄉鎮(街道和工業園區)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和審批、備案工作。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縣域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對縣域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規劃的審查監督工作;負責指導鄉鎮的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規劃的審查監督工作;擬定全縣村鎮規劃管理政策、制度、標準、規範,指導開展鄉村規劃工作;指導全縣鄉鎮、街道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
(七)建設規劃科。負責全縣各類集體土地建設項目和鄉、鎮、街道、村莊的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規劃許可的審查工作;指導村莊整治和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規劃工作,指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工作;負責
建築工程項目規劃監督管理工作,審查縣域建築工程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承擔縣域建築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規劃許可證的審查工作;承擔羅平縣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工程管理科。依法承擔縣域市政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各項建設工程規劃的批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審查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九)行政審批科。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項目進行審核;承擔農村居民建房審批工作及設施農用地、臨時用地的審批備案工作;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報國務院、
雲南省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
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實施規劃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縣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的有關工作。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承擔貫徹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和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一)耕地保護科。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和指導土地整理復墾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政策和補償標準的制定等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二)礦產資源管理與儲量科。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級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縣級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擬定
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態保護為主的有關保護工作;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國家、省級、市級、縣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管,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負責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負責縣級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承擔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
(十三)執法監督科。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制度、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督促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鄉鎮(街道)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業務培訓;負責聯繫各級自然資源總督查辦公室;制定自然資源督查制度,執行自然資源督查有關政策和工作規則等;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四)財務科。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及
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
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
(十五)人事科。負責自然資源系統黨的建設的主體責任落實;負責自然資源系統
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行政編制
羅平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7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
羅平縣自然資源局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羅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羅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中共羅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