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春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綠春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綠春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是綠春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綠春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辦公地址:綠春縣行政中心B幢6樓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所獲榮譽,

歷史沿革

2019年5月,綠春縣委統戰部、綠春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合署辦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集中統一領導要求,發揮縣委在統戰工作方面的參謀機構、組織協調機構、具體執行機構、督促檢查機構作用,了解情況、掌握政策、協調關係、安排人事、增進共識、加強團結,協調統一戰線各方面關係,組織和落實中央和省州關於統一戰線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縣委關於統一戰線工作的指示、決定,不斷鞏固和壯大最廣泛的愛國主義統一戰線。
(二)落實統一戰線工作的理論、政策和法律法規,深入調查研究,及時向州委統戰部和縣委報告我縣統一戰線工作情況,並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鄉鎮、縣屬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貫徹執行中央關於統一戰線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省州和縣委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統籌協調和指導各鄉鎮、縣屬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統一戰線工作。
(三)貫徹落實黨的宣傳工作方針,統籌推進統一戰線宣傳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州關於統一戰線宣傳工作的政策和規劃,研判涉及統一戰線的輿情並協調有關部門應對處置。
(四)負責發現、培養黨外代表人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安排黨外人士擔任政府和司法機關等領導職務的工作;做好黨外人士、各民主黨派、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推薦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人才工作。
(五)負責聯繫各民主黨派民主監督、無黨派協調服務工作,及時通報情況,反映意見和建議。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及中央對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作的方針、政策及省州和縣委決策部署、工作要求,支持、幫助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加強自身建設,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六)聯絡、聯誼、服務好各民主黨派成員、黨外知識分子、新社會階層人士、非公經濟人士。指導各鄉鎮、縣屬有關單位和社會組織等開展統一戰線成員的愛國主義教育。
(七)推動落實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調查研究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情況並提出建議,了解和反映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意見,團結、服務、引導、教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
(八)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督促落實省州和縣委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決策部署,統籌協調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縣民宗局依法管理民族事務和宗教行政事務,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九)統一領導海外統戰工作,牽頭開展港澳統戰工作和對台統戰工作。貫徹執行黨中央、省州和縣委關於海外統戰工作政策和規劃,了解檢查各鄉鎮、縣屬各有關部門政策執行情況,貫徹落實涉台相關政策措施,組織、管理、協調、指導全縣涉台事務工作,做好台胞台屬有關工作。協助做好統一戰線外事管理工作。
(十)統一管理僑務工作。貫徹落實黨的僑務工作方針及省州和縣委決策部署,管理僑務行政事務,調查研究僑情和僑務工作情況,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涉僑工作,指導推動涉僑宣傳、經濟科技文化交流等,保護華僑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一)受縣委委託,領導縣民宗局、縣工商聯黨組,指導縣工商聯、縣社會主義學校工作。代管縣中華職業教育社,做好統一戰線有關單位和團體的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擬訂起草涉及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
(十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建議。
(十四)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貫徹落實。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十五)了解和掌握縣內及周邊地區民族、宗教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查、掌握全縣民族、宗教的情況和動態,研究發展趨勢,提出協調工作建議,抵禦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維護邊疆團結安寧,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宗教界對海外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十六)負責擬定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七)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學發展、對口幫扶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十八)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的培養教育和推薦使用工作;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後備人才。
(十九)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推進宗教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團結進步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二十)指導全縣各鄉鎮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能,及時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問題;辦理宗教團體需要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二十一)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宗教人士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二十二)推進縣民族宗教事務法制化、社會化管理工作;積極配合做好推動民族團結進步興邊富民示範區示範建設。
(二十三)完成州委統戰部、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內設辦公室、幹部人事科、統一戰線工作科、僑務工作科、台灣工作辦公室、民族事務科、宗教工作科、經濟發展科、文化教育科9個科室。
縣委統戰部、縣民宗局所屬事業單位縣哈尼文化研究所,核定事業編制2名,其中設所長1名(事業副科級)。
(一)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工作;承擔信訪、督查工作。負責宣傳協調組織工作;承擔公文處理、有關文稿起草。負責會務、信息、檔案、財務、保密、保衛、文明、衛生、接待、統計、組織、社會服務等工作。負責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負責勞動工資、行政生活管理、後勤服務工作。承擔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承辦重要學習、調研考察及相關聯誼交流活動。
(二)幹部人事科。掌握黨外人士的政治安排和擔任政府、司法機關等領導職務的黨外人士的培養、選拔、考察、推薦等工作。負責黨外代表人士及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推薦、培訓、教育等相關工作;負責部門人事工作。配合做好州政協委員推薦工作,協同組織部門做好縣政協委員和黨外幹部考察、推薦工作,指導全縣各社團換屆等相關工作。
(三)統一戰線工作科。貫徹落實黨對民主黨派工作的方針政策,協調做好民主黨派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職能的相關工作;開展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戰工作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聯繫、培養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開展政治思想工作,了解、反映意見建議。了解掌握工商聯領導班子建設及組織建設情況,推動構建親清型政商關係,組織推動工商聯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投身公益事業,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開展光彩事業;承擔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戰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聯繫、培養新的社會階層代表人士,了解思想狀況,反映意見建議。協調、指導有關單位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開展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戰工作。
(四)僑務工作科。貫徹落實僑務工作有關政策措施;調查研究我縣僑情和僑務工作情況;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涉僑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處置涉僑事件。聯繫有關僑團和代表人士;指導推動涉僑宣傳、經濟科技文化交流;保護華僑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引資引智政策法規,指導引進僑資僑智工作。
(五)台灣工作辦公室。調查研究台灣形勢和對台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參與有關部門開展涉台招商引資工作;做好台灣的中上層重點人士和香港、澳門有關團體及代表人士聯絡工作;組織、管理協調、指導全縣的涉台事務和涉台交流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台胞台屬有關工作;開展對台方針、政策和台灣局勢宣傳教育;負責指導台胞來縣內旅遊、探親等接待服務和管理工作。
(六)民族事務科。監測、分析和研究民族關係;參與調處涉及民族關係方面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處置民族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強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特殊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決策參考和對策建議。負責參與工作年鑑等的編寫;負責少數民族幹部統計工作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統計工作。配合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及推薦使用工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負責民族事務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監督檢查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七)宗教工作科。負責宣傳貫徹執行黨的宗教工作方針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對有關宗教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對策性意見。對貫徹落實中央、省州和縣委關於宗教工作重大決策部署開展督查。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負責參與縣內各民族重大慶典及大型宗教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辦“五大宗教”及以外的民間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宗教事務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指導、幫助全縣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穩定工作;承擔聯繫宗教界人士的工作;指導和加強宗教團體自身建設,規範教育管理宗教教職人員。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抵禦邊境滲透工作。
(八)經濟發展科。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擬定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的實施情況;參與擬定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加強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特殊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決策參考和對策建議。
(九)文化教育科。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負責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民族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承辦重大的民族文化、民族節慶、民族體育活動;組織新聞發布工作;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配合有關部門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關事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指導有關科技科研工作;做好少數民族特困學生救助工作;指導縣內三種文字標牌宣傳管理和使用。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入選第三批紅河州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單位公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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