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龍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新龍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新龍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是新龍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歸口縣委統戰部領導。

新龍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州委、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龍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辦公地址:新龍縣濱江南路與吾西路交叉路口往東北約140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州委、州政府、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協調推進本部門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督促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民族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職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全縣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協助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全縣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或參與配合實施縣委、縣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區民生工程相關工作,參與協調全縣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縣委、縣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指導城市民族工作,協調城市民族關係;指導散雜居少數民族工作;參與協調重大慶典活動。
(八)負責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指導鄉(鎮)寺管會(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防範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破壞活動。
(十一)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交往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宗教工作隊伍建設規劃,研究提出全縣少數民族幹部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縣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四)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承擔新龍縣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公車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訪、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史志編撰、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民族和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分析及信息化建設;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協助領導開展重要問題的調研,解決民族宗教熱難點問題,積極維護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協調解決涉及民族宗教的矛盾糾紛;收集、反映佛教界的合理訴求、報告等重大情況,提出工作建議;不斷推進寺廟社會化管理。負責局內外聯繫協調工作、機關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縣少數民族幹部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定和實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全縣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撥推薦工作。
(二)宗教事務股。負責宗教事務管理,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開展宗教方面的調研和統計工作,協調統戰、佛協會工作,不斷推進寺廟社會化管理。負責漢傳佛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藏傳佛教及民間信仰事務的依法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寺廟僧尼、活動、場所、財務的管理,負責全縣佛學教育場所的管理。承擔藏傳佛教寺廟活佛轉世工作、未成年人入寺清退、外來僧尼、境外回流入寺僧尼、游散僧尼、違規宗教設施清理等宗教領域突出問題治理工作;做好活動場所的登記備案工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和寺廟民主管理組織等工作,進一步提高僧尼的社會保障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負責協助起草有關民族事務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督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及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職責;指導推動城市民族工作,協調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承擔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職責;協調處理民族關係;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擔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行政審批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宗教領域意識形態工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督促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工作開展;負責民族宗教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四)經濟和社會事業股。負責機關財務、審計、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協助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助擬定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等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協助實施民族地區民生工程中的相關工作;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按要求上報項目,並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到專款專用;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會同相關單位抓好社會事業發展,積極申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爭取項目資金。
(五)民族語言文字股。負責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監督落實《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語言文字條例》的實施和藏文社會用字的監督檢查;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雙語”教育和科普推廣相關事宜,組織協調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提出新詞術語標準建議;負責少數民族語言翻譯等工作;協調配合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新龍縣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辦公室。負責推動落實《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負責指導督促全縣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健全完善創建工作各項機制,組織全縣各級各部門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開展督促檢查和調查研究;制定落實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的具體措施,承辦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個人)、示範單位評選表彰工作,培育和宣傳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典型。

人員編制

縣民族宗教局行政編制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 2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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