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新邵縣委新邵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邵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新黨字〔2010〕21號)和《中共新邵縣委新邵縣人民政府關於新邵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新黨字〔2010〕22號),設定新邵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領導班子,機構設定,職責,
領導班子
羅毅新: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
鄭喜鴻:副局 長協助局長工作
龍 姝:辦公室科員
鄭喜鴻:副局 長協助局長工作
龍 姝:辦公室科員
機構設定
1978年--1996年間,新邵縣沒有專門的民族宗教工作機構,統一戰線工作由中共新邵縣委宣傳部分管。1980年配備專職統戰工作幹部。1983年4月,恢復中共新邵縣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期間,民族工作由縣政府辦管理、宗教事務由縣委統戰部兼管,縣公安局政保股負責打擊邪教和封建迷信。1996年3月,縣政府辦公室增設民族宗教事務組(對外為縣民族宗教事務辦公室),屬縣政府辦公室內設機構(正股級),編制1人,何晉凱任組長。不久,縣委統戰部僑務辦劃歸政府,合併後對外為縣政府辦僑務民族宗教事務組,僑務辦、僑聯工作由僑務辦主任肖和生負責,民族宗教工作由何晉凱負責。編制2人。
2003年元月,鄭喜鴻同志調任縣僑務民族宗教事務組任組長,何晉凱為副主任科員,肖和生退休。2003年12月,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縣編委新機編辦字[2003]43號檔案批准同意在縣政府辦加掛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正科級單位,配正、副局長一名。2004年元月,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正式掛牌成立,編制2人。2004年4月,縣政府辦副主任李碧泉同志兼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副科轉正科)。2005年3月,任命鄭喜鴻同志為副局長。2005年4月29日,縣僑務、僑聯工作又劃歸縣委統戰部,公章及有關檔案資料正式移交。2006年9月,李碧泉同志調任縣城鄉規劃局局長。2006年10月-2007年9月局日常工作由鄭喜鴻負責。2007年10月,任命縣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羅毅新同志為局長,編制3人。
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民族宗教事務宣傳與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職能。
(三)加大對少數民族扶持的職能。
(四)加強對突發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的信息及時性處理的職能。
(二)加強民族宗教事務宣傳與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職能。
(三)加大對少數民族扶持的職能。
(四)加強對突發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的信息及時性處理的職能。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當好縣委、縣政府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制定和完善我縣有關民族、宗教問題的政策,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協調民族關係,加強民族團結,辦理有關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發展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政策和規劃,協調有關部門推進少數民族聚居村組的經濟和教育、文化、體育等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加強與民族村組的聯繫。
(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隊伍研究和少數民族幹部培訓、統計及培養、教育、使用等工作。
(六)依照法律、法規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八)引導、促進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活動,辦理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當好縣委、縣政府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制定和完善我縣有關民族、宗教問題的政策,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協調民族關係,加強民族團結,辦理有關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發展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政策和規劃,協調有關部門推進少數民族聚居村組的經濟和教育、文化、體育等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加強與民族村組的聯繫。
(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隊伍研究和少數民族幹部培訓、統計及培養、教育、使用等工作。
(六)依照法律、法規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八)引導、促進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活動,辦理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