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勝各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龍勝各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龍勝各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是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勝各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辦公地址:龍勝鎮古龍街9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機構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地方各級關於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和宗教理論、民族和宗教政策、民族和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意見建議。組織開展和指導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部門開展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督促檢查民族和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擬訂有關民族和宗教事務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和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和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及合法權益,參與協調涉及民族和宗教因素的穩定工作。
(四)負責和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發展規劃,協同監督檢查其規劃的實施情況。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和宗教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建設。
(五)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建議意見,配合承辦民族地區的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等各項生產及政策的落實。
(六)協同管理民族和宗教工作經費、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參與其它有關少數民族地區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七)協調推動民族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發展;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語言、藝術等方面的問題,提出傳承發展的建議意見,並推動實施;組織參與和配合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自治縣誕辰慶祝、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等活動。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九)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辦理有關少數民族涉外事宜。
(十)做好民族成份管理、民族統計和民族研究會的組織服務工作。
(十一)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協調宗教組織和信教公民在宗教問題上與社會其他方面的關係,促進宗教關係和諧;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三)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四)承擔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 4 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上傳下達、會務、文電、檔案、信息、宣傳、機要、接待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對外聯絡及後勤管理工作;承擔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自治縣誕辰慶祝、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等活動涉及的具體事務;承擔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少數民族涉外事宜等涉及的具體事務;承擔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少數民族幹部聯繫、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涉及的具體事務。
(二)政策股
具體負責有關民族和宗教理論、民族和宗教政策、民族和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意見建議,草擬有關民族和宗教事務規範性檔案;承擔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的指導及督促檢查;承擔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在有關部門落實、對部門開展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等事務;負責民族關係中重大事項、民族宗教合法權益、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穩定工作的協調辦理;具體負責民族成份管理、民族統計和民族研究會的組織服務工作,承辦少數民族成份調查、少數民族成份變更和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承擔少數民族文化、語言、藝術等方面研究和傳承發展的具體事務,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三)經濟與社會股
承擔擬訂少數民族事業、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發展規劃及其實施的監督檢查等具體工作;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建議意見;承擔民族和宗教工作經費、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扶貧與開發、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以及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統計與分析等有關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
(四)宗教事務股
具體負責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研究分析宗教以及民間信仰方面的問題並提出建議意見;承擔宗教事務、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組織的管理、宗教界合法權益的維護、宗教組織和信教公民在宗教問題上與社會其他方面關係的協調等的具體工作;負責宗教外事工作。承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核定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 4 名、後勤服務聘用人員控制數 1 名;領導職數 3 名,其中局長 1 名、副局長 2 名。

其他事項

自治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局與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合署辦公,為自治縣人民政府直屬管理的相當正科級財政全額撥款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 5 名,設局長 1
名(由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兼任)、副局長 1 名。
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構編制事項以本規定為準。涉及本規定的調整由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機構領導

局長:石懷忠(兼任民語局局長)
副局長:蘭基衛
黨組成員:梁承紅(兼任民語局副局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