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一系列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當好盟委、盟行署在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安盟民族事務局
- 外文名:Xingan league national affairs
- 地區:興安盟
- 類別: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經濟科,宗教科,蒙古語文科,科教文科,
主要職責
(二)研究並提出全盟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少數民族地區的慶祝活動。
(六)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七)配合國家和自治區民委,組織對全盟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
(八)協助有關部門擬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產品生產。
(九)在國家自治區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全盟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有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十)管理全盟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尋、整理、出版工作。
(十一)在教育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全盟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民族地區教育援助和全盟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二)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少數民族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指導全盟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配合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三)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等有關事宜,協助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十五)承辦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盟民族事務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協調綜合全盟民族、宗教、蒙古語言工作情況,並起草綜合性檔案、材料、管理機關檔案、檔案;負貢,局機關人事編制、勞動工資、幹部職工考評、保密、信息、對外接待工作以及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抓好機關綜合治理和計畫生育工作;承辦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局領導重要活動組織安排及服務;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
經濟科
研究並提出全盟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助組織對全盟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研究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參與擬寫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農村、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並協助做好民貿、民族用品生產優惠政策的落實。參與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推進“興邊富民行動”,組織篩選申報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項目,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協助領導抓好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宗教科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並提出全盟有關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助組織開展宗教理論、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深入進行對宗教工作的調至研究,及對掌握新情況、新問題,並對宗教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按照憲法和有關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和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允許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依法制止和打擊邪教組織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堅決打擊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引導宗教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貢獻。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往來活動;處理好宗教問題和對外關係,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蒙古語文科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領導管理全盟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盟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科研活動;鼓勵廣大幹部民眾學習使用民族語言文;指導和檢查社會方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和黨政機關蒙漢兩種文字並行工作,加強對全盟蒙古語名詞術語工作的督促鹼查,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科教文科
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等一系列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研究全盟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在教育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全盟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全盟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指導督促全盟民族事務系統做好少數民族農牧民科技培訓工作,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科技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