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本市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組織有關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
2、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當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負責處理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和傷害民族宗教感情的問題。
3、維護少數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權益,監督辦理有關權益保障事宜。
4、研究擬訂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辦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促進民族團結和相互合作;負責全市民族成份的審查和更改。
5、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和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負責全市宗教活動場所(寺觀教堂)的審查上報及簡易活動場所的審批工作。
6、引導、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活動;預防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7、推動民族宗教界人士進行
愛國主義、
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
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民族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民族宗教界人士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
8、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加強管理,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和辦好自養事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9、廣泛聯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協助做好民族宗教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10、指導各縣區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協助縣區政府及時發現和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穩定;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
2019年9月,獲國務院模範集體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