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普洱市委辦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普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普辦發〔2010〕56號),設立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地點:普洱市
  • 類型:政府機構
  • 下設機構:辦公室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監測和分析民族宗教關係的職責。
(三)加強調處涉及民族宗教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突發性、群體性矛盾糾紛的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六)加強對宗教的事務管理職責。
(七)加強宗教後備人才培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貫徹落實。
(三)起草民族宗教法規草案,擬訂相關民族宗教政策,負責監督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繫民族自治地方,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和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維護邊疆團結安寧,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幫扶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的培養教育和推薦使用工作。
(八)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普洱市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九)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發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難。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規劃等工作。
(十)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十二)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十三)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推進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四)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及後備人才。
(十五)指導各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能,及時處理宗教事務方面的重大問題;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做好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學習等各項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了解掌握周邊國家、地區的宗教情況,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宗教界對外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十七)承辦普洱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的綜合協調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工資、老幹部工作;負責接待市內外少數民族參觀考察學習團(組)和局機關對外接待工作;協助民族自治縣、民族鄉的縣慶、鄉慶籌備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研究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起草民族法規草案,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擬訂民族事務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整理編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獻;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辦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參觀學習等有關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監督檢查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的執行情況;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承擔民族團結目標管理責任制相關工作;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時間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檢測、分析和研究民族關係;參與調處涉及民族關係方面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處置民族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強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特殊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決策參考和對策建議。
(三)經濟發展科
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情況,配合制定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管理民族專項資金及借貸資金;跟蹤督促、檢查落實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督促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其優惠政策的實施;協助民族地區開展對口支援及經濟合作,積極參與民委系統引進外資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扶貧工作及本局掛鈎扶貧工作;督促協調和落實“興邊富民行動”計畫在邊境縣的組織實施;承擔電腦農業推廣工作。
(四)文化宣傳科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負責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民族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承辦重大的民族文化、民族體育活動;組織指導民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
(五)教育科技科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發展特殊政策建議;配合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關事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指導有關科技科研工作;聯繫民族中國小相關工作。
(六)宗教科
起草或擬訂宗教事務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督促實施;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負責涉及宗教事務方面的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複議工作;協調涉及宗教政策問題的材料、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讀和審核。負責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宗教活動場所和教職人員等行政審核、行政審批、行政許可性事項的審批和備案工作;負責指導縣(區)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幫助全市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承擔宗教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承擔聯繫相關宗教人士的工作。

人員編制

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宗教協會秘書長3名)。

其他事項

管理普洱市基督教協會、普洱市伊斯蘭教協會、普洱市佛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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