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長春市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 屬性:組織
  • 地區:長春市
  • 主要職責: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二)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三)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起草全市有關民族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民族相關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
(四)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制定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研究分析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配合承辦少數民族扶貧開發事宜;組織協調全市少數民族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六)管理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分析研究國內外宗教理論和宗教形勢,調查了解全市宗教發展趨勢現狀,掌握和分析、匯總宗教方面動態和信息,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和建議。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一)指導全市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負責組織宗教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息、檔案、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財務、後勤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起草、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設;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離退休幹部等管理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安排民族宗教方面的學習、參觀、考察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和行政監察工作。
(二)民族處(政策法規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少數民族經濟、文教科技事業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加強與民委委員單位的聯繫,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指導和協調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負責城鄉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物保護工作;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承辦扶持、援助民族文化、教育有關事項;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加強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建立處理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指導開展全市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負責民族成份的識別、鑑定和審批工作;檢查指導各縣(市)區審批和管理清真食品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培養、教育、使用少數民族幹部。
(三)宗教一處
負責承辦佛教、伊斯蘭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全市佛教、伊斯蘭教、道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全市佛教、伊斯蘭教、道教界人士;負責接待處理佛教、伊斯蘭教、道教教職人員和信教民眾的來信來訪;負責依法制止和打擊各種非法違法活動;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抵禦境外宗教滲透活動;負責指導下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伊斯蘭教、道教事務進行管理。
(四)宗教二處
負責全市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全市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全市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負責接待處理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和信教民眾的來信來訪;負責依法制止和打擊各種非法違法活動;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抵禦境外宗教滲透活動;負責指導下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
機關黨支部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2名。
領導職數: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2名;處級領導職數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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