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旗民族事務局調整為旗民族宗教事務局,不再掛宗教事務局和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牌子,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倫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地區:鄂倫春
  • 職責:民族宗教事務
  • 隸屬: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一系列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當好旗委、旗政府在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並提出鄂倫春自治旗關於民族、宗教、蒙古語文工作的方針、政策及發展規劃,貫徹上級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政策法規 並組織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問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
(四)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依法制止和打擊邪教組織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
(五)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關於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六)配合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民委組織對全旗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
(七)協助有關部門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扶貧工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
(八)在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鄂倫春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九)管理鄂倫春族少數民族語言工作,指導本民族語言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及時研究鄂倫春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扶持等有關事宜。
(十一)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工作。
(十二)承辦旗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能。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能。
(四)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鄂倫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材料和重要檔案的起草;負責機關文秘、機要、人事、機構編制、財務、信息、檔案、規章制度建設等事務和接待工作。
(二)民族事務股
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組織調查研究,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負責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黨的民族政策、民族團結的宣傳、教育、表彰活動;負責民族法制的宣傳教育及督促檢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對內外文化、藝術、體育等交流活動,聯繫協調有關少數民族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門開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工作。
(三)宗教事務股
負責全旗宗教工作。掌握全旗宗教組織基本情況,並結合全旗實際提出政策性意見;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守法、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黨的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保護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指導基層宗教組織搞好自治、自養、自傳工作;承擔與宗教協會的協調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和處理非法、違法的宗教活動;揭露並依法處理國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辦理涉及宗教問題的其它事宜。
(四)民族語政股
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規;巨觀管理全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導全旗蒙古語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導管理全旗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和發展工作;承辦全旗學習使用蒙古語言文字工作的表彰獎勵活動。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鄂倫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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