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審判庭

經濟審判庭,簡稱“經濟法庭”、“經濟庭”。是指法院內設立的審判庭之一。是法院內部專門負責審判經濟糾紛案件的組織機構。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是在1979年經濟審判工作開始後逐步建立的。1980年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和省轄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設經濟審判庭。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普遍設立經濟審判庭。經濟審判庭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由審判員一人或由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

簡介,案例,

簡介

根據各地經濟審判實踐,從需要和可能出發,各地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可暫受理如下各類案件:
一、經濟糾紛案件
(一)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之間的產、供、運、銷契約糾紛案件;
(二)基本建設和維修方面的契約糾紛案件;
(三)科研結果、專利技術套用方面的契約糾紛案件;
(四)信貸方面的糾紛案件;
(五)保險方面的糾紛案件;
(六)環境保護方面的糾紛案件;
(七)商標方面的糾紛案件。
二、經濟犯罪案件
(一)工廠、礦山企業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貪污、受賄、盜竊、詐欺、敲詐勒索、投機倒把等犯罪案件;
(二)處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犯罪案件;
(三)工廠、礦山、建築企業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四)航空、公路運輸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五)走私案件。
三、涉外經濟案件
(一)中外貿易契約、來料來樣加工契約糾紛案件;
(二)航空運輸貨損、貨差、短缺和債權、債務糾紛案件;
(三)保險、承建契約糾紛案件;
(四)專利、商標、著作權糾紛案件。
除上列十六類案件外,還有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經濟犯罪和涉外經濟案件。

案例

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取消原來的經濟審判庭,改經濟審判庭為民事審判庭
這一改革使很多人,包括一些經濟學家對經濟法的地位產生了懷疑。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同於行政法、民商法、社會法;經濟法又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不能被其他的法律部門所取代;同時,經濟法又緊緊是一個法的部門,也不能取代別的部門法;經濟法不夠完善,需要在和別的部門法的協調中完善自我。
最高人民法院以機構改革的方式撤銷經濟審判庭,建立大民事審判新格局,使只能劃分更加清晰,適應業務審判庭設定規格的要求。但是,一些法學家認為,此次撤銷經濟審判庭違反了《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是由全國人大制訂的基本法,至今有效。要撤銷經濟審判庭,除非提前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
2009年7月10日多名法學家稱撤銷經濟審判庭是以改革名義違法。
再次呼籲消除違法行為。這些經濟法學家、曾兩次給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講課的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李昌麒回憶,當年聽說要撤銷經濟審判庭,自己就寫了反對的文章,但因種種原因未能發表,自己的書面意見也未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他建議,研討會結束後就此問題形成書面意見,通過可靠渠道向上反映。
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經濟法研究所所長張守文教授建議,將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的制度設計作為經濟法的前沿問題研究。會上還有多名經濟法學家認為,經濟法是一門獨立的學科,經濟審判庭也有其獨立存在的價值。
楊紫烜教授說,今天各級人民法院都把“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作為工作的指導思想。“既然是‘憲法和法律至上’,就請按照我國基本法的要求,重建人民法院新的經濟審判庭”,楊教授呼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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