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見義勇為保護和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米易縣見義勇為保護和獎勵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10日
  • 發布機構: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米易縣見義勇為保護和獎勵辦法
米府辦發【2014】65號
第一條 為弘揚正氣,鼓勵見義勇為,加強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四川省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實施意見》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第三條 《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四川省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實施意見》中所規定對見義勇為的保護和獎勵,本縣遵照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米易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
第五條 見義勇為行為的申報由單位或個人向縣綜治辦提出申請,縣綜治辦受理登記,並會同相關部門了解、核實情況,收集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見義勇為的認定及獎勵由縣綜治辦審核提議,經見義勇為工作聯席會議研究後,報經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本辦法所用獎勵、資助、慰問資金由縣人民政府承擔。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表彰獎勵採取定期和不定期、公開和保密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年度集中進行一次。對社會影響較大的見義勇為行為,可及時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按其行為所挽回的國家集體利益、人民生命安全、公私財產等損失對社會的影響程度,一次性給予5000元至10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採取積極措施全力救治。
第十一條 對因見義勇為而犧牲的人員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撫恤並積極申報烈士評定;對致殘人員及時評定殘疾等級並按國家傷殘撫恤的相關規定予以撫恤;見義勇為死亡或致1—4級殘疾人員,自見義勇為發生之日起,其子女在我縣境內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入學的,學校由其選擇,就讀公辦幼稚園的免交保教費,在高中階段免交書本費、學雜費。見義勇為人員死亡或致1—3級殘疾人員,自見義勇為發生之日起,其子女從國小開始直至大學畢業,每年每生給予1萬元的生活補助。
第十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受到誣告陷害或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要立即依法查處,及時答覆本人,並向社會澄清事實真相。
第十三條 本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遇到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受侵害時,必須挺身而出,見義勇為,否則,一經查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對於本縣公民在縣域外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縣綜治辦等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事發地做好見義勇為行為的核實、認定等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慰問。
第十五條 宣傳部門要大力開展見義勇為先進典型和英雄事跡的宣傳報導,為社會樹立學習榜樣,更好地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倡導新風正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綜治辦負責解釋。
2014年9月1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