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區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武侯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平安武侯建設,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
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綜治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13〕5號)、《成都市見義勇為行為審核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武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行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殃章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武侯區區域內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對見義勇為人員醫療救治、表彰獎勵、慰問等相關費用從武侯區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基金中專項列支。
見義勇為行為事發地街道應為被評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建立完善信息檔案,對因見義勇為行為致殘、致貧、犧牲的,行為事發地街道應積極協調衛生、人力資源及勞動保障、民政、殘聯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後續救助和優撫工作。
第四條區級財政應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障對見義勇為工作的經費投入。各街道應將見義勇為工作經費納入本街道的財務預算。
第五條對各街道、各部門、個人、社會團體申報或新聞媒體報導的有可能成立見義勇為的行為且因該行為受傷住院醫療的,區
見義勇為基金會和事發地街道、相關部門可以按照1000元/人的標準對行為人進行先期看望慰問,並向行為人調查詢問相關情況。
以上先期看望慰問的費用按以下渠道解決:屬於區級
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含臨聘人員)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安排經費;其他社會人員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安排經費。
第六條見義勇為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街道辦事處作為見義勇為束紋希申報主體,對本轄區內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初步審查和推薦申報。事發地派出所及其他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職能有積極配合、協助事發地街道收集、調查相關印證材料的義堡拒立重務。
第七條對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區衛生局、各街道殃凳巴辦事處、派出所等職能部門應及時協調轄區醫療機構按照“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先行救治。
救治見義勇為人員的診療費用,由公安機關責令致害人及其監護人及時支付,無致害人或致害人及其監護人無力承擔的,由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暫付,工作單位無力暫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從區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基金中支付。
第八條見義勇為行為,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下列表彰和獎勵:
(一)授予“見義勇為公民”、“見義勇為勇士”、“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
(二)頒發獎金。
第九條經區見義勇為行為認定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符合見義勇為行為的,呈報區政府批准確認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對區政府批准確認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根據其事跡和社會貢獻,按下列墊霸捆員許可權授予或申報榮譽稱號:
(一)事跡突出並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呈報區政府批准授予為“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
(二)事跡顯著或有較大社會影響力和社會貢獻的,按程式向
成都市人民政府推薦申報為“見義勇為勇士”榮譽稱號;
(三)事跡特別顯著或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和社會貢獻的,按程式逐級向省人民政府申報為“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
第十條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頒發獎金,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被區政府確認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的,獎5千元/人;
(二)被區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的,獎2萬元/人。
行為人既是“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又被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以行為人獲得的最高榮譽獎勵,不重複獎勵。
第十一條對已經被區政府確認評定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因見義勇為行為住院治療和犧牲(死亡)的一次性慰問金,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受輕傷住院治療的人員一次性慰問金5千元/人;
(二)受重傷住院治療的人員一次性慰問金1萬元/人;
(三)犧牲(死亡)的人員一次性慰問金2萬元/人。
第十二條家庭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每年春節前由區政府組織人員走訪慰問,給予每人3千元的新春慰問金,對家庭特別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可適當提高慰問標準。
第十三條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棵贈勸員的,可在武侯區區域內享受愚閥熱如下特殊照顧:
(一)符合勞動就業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在武侯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的見義勇為人員,區相關部門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原則下,應給予相應優待。
(二)本人符合徵兵條件且自願的,應優先推薦入伍;
(三)切實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對因突發性或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急需救助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對見義勇為人員在住房、醫療、教育等方面的特殊照顧,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綜治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3〕5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公民因見義勇為負傷而誤工的,有致害人及致害人的監護人的,由致害人及致害人的監護人承擔;無致害人及致害人的監護人無力承擔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職能部門應督促其所在單位按工傷對待,其負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的,從區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基金中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公民因見義勇為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產生的生活補助或犧牲人員產生的喪葬費、生前撫養(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規定辦理。有工作單位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督促所在單位按照工傷對待,待遇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辦理;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又無其他收入來源的,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由區民政部門作為社會救助對象予以救助。
第十六條公民因見義勇為死亡的,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
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屬於其他情形的,由區民政等相關部門會同區見義勇為基金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等相關政策規定協商辦理。
第十七條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為唯一法定贍養人(撫養人)且由其贍養(撫養)的被贍養人(被撫養人)無固定收入來源或者經濟困難的,在武侯區行政區域內入學、就業、入伍、生產生活等方面各相關職能部門應予以幫助和關愛,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其享受的相應優待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綜治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3〕5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見義勇為人員及受益人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本辦法所享受的相應待遇及特殊照顧應予取消。
第十九條各街道、各部門辦理見義勇為認定、表彰、獎勵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真實的原則。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表彰、獎勵的,區綜治辦核實後,報區政府取消表彰、獎勵,並追回所獲獎勵、補助費用,依法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在見義勇為申報表彰獎勵工作中,知悉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個人隱私以及對不願意公開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的見義勇為人員,各相關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為其保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原《成都市武侯區見義勇為行為獎勵暫行辦法》(成武府辦發〔2013〕1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區綜治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評定的見義勇為行為按以前的相關檔案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之後評定的見義勇為按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經區見義勇為行為認定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符合見義勇為行為的,呈報區政府批准確認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對區政府批准確認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根據其事跡和社會貢獻,按下列許可權授予或申報榮譽稱號:
(一)事跡突出並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呈報區政府批准授予為“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
(二)事跡顯著或有較大社會影響力和社會貢獻的,按程式向
成都市人民政府推薦申報為“見義勇為勇士”榮譽稱號;
(三)事跡特別顯著或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和社會貢獻的,按程式逐級向省人民政府申報為“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
第十條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頒發獎金,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被區政府確認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的,獎5千元/人;
(二)被區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的,獎2萬元/人。
行為人既是“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又被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以行為人獲得的最高榮譽獎勵,不重複獎勵。
第十一條對已經被區政府確認評定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因見義勇為行為住院治療和犧牲(死亡)的一次性慰問金,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受輕傷住院治療的人員一次性慰問金5千元/人;
(二)受重傷住院治療的人員一次性慰問金1萬元/人;
(三)犧牲(死亡)的人員一次性慰問金2萬元/人。
第十二條家庭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每年春節前由區政府組織人員走訪慰問,給予每人3千元的新春慰問金,對家庭特別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可適當提高慰問標準。
第十三條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可在武侯區區域內享受如下特殊照顧:
(一)符合勞動就業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在武侯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的見義勇為人員,區相關部門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原則下,應給予相應優待。
(二)本人符合徵兵條件且自願的,應優先推薦入伍;
(三)切實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對因突發性或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急需救助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對見義勇為人員在住房、醫療、教育等方面的特殊照顧,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綜治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3〕5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公民因見義勇為負傷而誤工的,有致害人及致害人的監護人的,由致害人及致害人的監護人承擔;無致害人及致害人的監護人無力承擔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職能部門應督促其所在單位按工傷對待,其負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的,從區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基金中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公民因見義勇為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產生的生活補助或犧牲人員產生的喪葬費、生前撫養(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規定辦理。有工作單位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督促所在單位按照工傷對待,待遇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辦理;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又無其他收入來源的,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由區民政部門作為社會救助對象予以救助。
第十六條公民因見義勇為死亡的,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
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屬於其他情形的,由區民政等相關部門會同區見義勇為基金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等相關政策規定協商辦理。
第十七條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為唯一法定贍養人(撫養人)且由其贍養(撫養)的被贍養人(被撫養人)無固定收入來源或者經濟困難的,在武侯區行政區域內入學、就業、入伍、生產生活等方面各相關職能部門應予以幫助和關愛,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其享受的相應優待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綜治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3〕5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見義勇為人員及受益人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本辦法所享受的相應待遇及特殊照顧應予取消。
第十九條各街道、各部門辦理見義勇為認定、表彰、獎勵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真實的原則。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表彰、獎勵的,區綜治辦核實後,報區政府取消表彰、獎勵,並追回所獲獎勵、補助費用,依法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在見義勇為申報表彰獎勵工作中,知悉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個人隱私以及對不願意公開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的見義勇為人員,各相關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為其保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原《成都市武侯區見義勇為行為獎勵暫行辦法》(成武府辦發〔2013〕1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區綜治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評定的見義勇為行為按以前的相關檔案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之後評定的見義勇為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