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經費保障方案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經費保障方案》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經費保障工作,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開展制定的方案。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於2024年5月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經費保障方案
  • 印發機關: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
  • 印發日期:2024年5月8日
  • 發文字號:文物普查發〔2024〕27號
印發信息,方案全文,

印發信息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財政部關於印發《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經費保障方案》的通知
文物普查發〔202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局:
為全面推進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要求,為進一步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經費保障工作,國家文物局、財政部研究制定了《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經費保障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財政部
2024年5月8日

方案全文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經費保障方案
文物普查是文物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是確認國家文物資源總量、保障國家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十四五”期間最大規模的文物保護行動,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經費(以下簡稱普查經費)保障工作,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方案。
一、經費保障原則
(一)分級負責原則。普查經費由中央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分別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二)厲行節約原則。認真貫徹“過緊日子”有關要求,控制成本、實事求是編制普查經費預算,切實加強普查經費預算執行,儘量利用現有人力和設備等資源,防止鋪張浪費。
(三)專款專用原則。普查經費用於保障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要嚴格按照普查經費支出範圍和有關規定使用,任何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四)統籌兼顧原則。普查中購置的設備原則上用於保障普查工作的基本需求,兼顧普查工作結束後滿足日常使用需要。
二、中央財政普查經費支出範圍
中央財政保障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經費、培訓費、軟體開發服務費、普查綜合信息平台管理費、設備購置等支出。
(一)普查機構工作經費:指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組織開展普查工作必須支付的辦公費、郵電費、會議費、差旅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宣傳費、出版印刷費、試點費以及開展專項調查等費用。
(二)培訓費:指對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相關人員、國家文物局直屬單位、省級、市級和部分縣級普查機構骨幹、普查指導隊骨幹,軍隊普查骨幹等進行普查培訓的費用。
(三)軟體開發服務費:指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數據採集軟體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綜合管理系統研發及系統集成費用。
(四)普查綜合信息平台管理費:指保障國家級普查系統支撐環境所需要的伺服器、存儲、軟體、安全設備和網路相關資源租用,運行維護以及數據處理等費用。
(五)設備購置費:指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文物普查發〔2024〕1號)確定的普查範圍和內容、普查任務、實施步驟等要求,購置必需普查設備的費用。具體設備清單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技術路線需要確定。
三、地方財政普查經費支出範圍
地方財政主要保障本地區普查工作相關經費、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等。
(一)普查機構工作經費:指地方各級普查機構開展本地區普查工作必須支付的辦公費、郵電費、會議費、差旅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宣傳費、出版印刷費、其他交通費、試點費等工作費用。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原則上不單設機構,所需工作人員從有關單位職工中選調,相關人員支出由原單位繼續負擔。
(二)培訓費:指各地組織對本地區普查人員等進行普查培訓的費用。
(三)實地調查費:指各地普查人員在實地調查過程中產生的食宿費、交通費等費用。
實地調查期間發放的野外工作津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文物考古事業單位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72號)規定執行。
(四)普查綜合信息平台管理費:指保障省級普查系統支撐環境所需要的伺服器、存儲、軟體、安全設備和網路相關資源租用,運行維護及數據處理等費用。
(五)設備購置費:指地方各級普查機構在中央配置普查設備之外,確需增加配置數量或擴展設備功能所需的費用。
四、經費管理使用要求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本著實事求是、強化保障、講求效益的原則,合理安排普查經費預算,及時撥付相關資金。
(二)各級文物部門要加強普查資產的管理。普查過程中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管理。國家文物局統一組織普查設備政府採購,採購後無償劃轉相關資產給地方文物部門,並按照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規定,及時履行資產登記、劃轉程式,做好普查設備使用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全面加強普查經費績效管理,科學合理確定績效目標,執行中實施績效監控,定期組織績效評價並強化評價結果套用,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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