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文物普查

全國文物普查

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物普查對於促進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是提高文物保護隊伍整體素質的重要機遇和提升全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重要手段。

1956年2月,第一次全國考古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建議制定“文物普查保護管理辦法”。4月,國務院頒布《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首次提出進行全國範圍內的文物普查

2023年10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決定於2023年11月起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文物普查
  • 外文名:National Cultural Relics Census
  • 第一次普查時間:1956年2月
普查背景,發展歷程,歷次普查,

普查背景

文物是國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開展文物普查是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特徵、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基本情況,為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開展文物普查,有利於帶動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範圍的確定、標誌說明、文物檔案、保護機構等基礎工作建設,提高文物保護管理的整體水平。

發展歷程

1956年2月,第一次全國考古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建議制定“文物普查保護管理辦法”。4月,國務院頒布《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首次提出進行全國範圍內的文物普查。
1981年至1985年進行了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和文物複查。2007年至2011年,又進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與前兩次普查相比,第三次普查規模更大,涵蓋內容更豐富,普查技術更先進。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展開,全面摸清可移動文物家底,建立起全國可移動文物信息登錄平台和資料庫。

歷次普查

第一次全國文物普查
1956年4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在全國範圍內對歷史和革命文物遺蹟開展了普查調查工作。全國報告文物古蹟7000多處。確立了全國文物普查的內容範圍,包括:重要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重要革命遺蹟、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碑碣等。
1958年,除西藏地區外,全國共公布文物保護單位6726處。在此基礎上,1961年3月4日國務院公布了第一批共180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61年制定頒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必須進行經常的文物調查工作”,正式將文物調查列為一項基本保護制度。
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
1981年8月國家文物局召開全國文物普查座談會後,各地陸續展開普查,到1985年普查工作全部結束。
“二普”結束後共報告文物40多萬處,比“一普”的結果翻了幾十倍。在普查的基礎上,國務院公布了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國文物地圖集》也運用了普查成果,有十餘個省份的文物點載入到該省地圖集分冊,不僅在地圖上標註了具體位置,還配備了詳細的說明和重要文物照片。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
2007年4月國務院下發《關於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全面部署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到2012年,普查工作勝利結束。普查進一步廓清了全國不可移動文物的家底,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766722處(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較第二次文物普查增幅超過200%。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
2023年10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決定於2023年11月起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
2024年2月28日至3月1日,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重慶組織舉辦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試點培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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