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建檔備案工作規範(試行)

《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建檔備案工作規範(試行)》是2012年國家文物局發行的一項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建檔備案工作規範(試行)
  • 發布單位:國家文物局
  • 發布時間:2012年
  • 所屬類型:條例
1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全國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中的資料收集、整理、建檔和備案。
2 建檔備案的意義
全國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檔案屬於專業檔案。全面、系統、科學、規範地建立全國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檔案,是對全國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各類數據和信息資料保存並發揮其作用的必要措施,是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和促進文物資料信息化管理的基礎。
3 建檔備案的責任
全國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建檔備案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全國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負責,上級普查機構負責對下級普查機構的建檔備案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4 資料收集範圍
4.1調查資料
4.1.1《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單位登記表》
4.1.2《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文物登記表》
4.1.3其他調查資料
4.2行政資料
4.2.1 各類行政性檔案及報表
4.2.2 培訓教材
4.2.3 宣傳材料
4.2.4 其他行政資料
4.3匯總資料
4.3.1《國有可移動文物名錄》
4.3.2《國有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名錄》
4.3.3《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報告》
4.3.4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普查數據資料
5 建檔與備案
5.1各普查單位對所負責地域內單位的可移動文物的相關資料進行採集和錄入。
5.2對採集資料進行整理、分類、編號、命名後歸檔。
5.3對普查檔案進行審核和抽查,並簽字、蓋章。
5.4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基本單元,建立文物普查檔案。根據收錄資料的內容,按調查資料卷(包括紙質和電子檔案)、行政資料卷和匯總資料卷建檔。
5.5 調查資料卷、行政資料卷和匯總資料卷,應根據收錄的內容編制目錄,以便查閱。
5.6 縣級行政區域文物普查檔案調查資料卷中的《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單位登記表》、《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文物登記表》和匯總資料卷,須製作備份,上報地市級文物普查辦公室。
5.7 地市級文物普查機構,在備案所轄各縣報送的文物普查檔案的同時,建立本級的行政資料卷和匯總資料卷,並將本市各縣的《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單位登記表》、《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文物登記表》和本級匯總資料卷報省級文物普查機構備案。
5.8 省級文物普查機構,在備案各所轄地市報送的文物普查檔案的同時,建立本級的行政資
料卷和匯總資料卷,並將本省各市縣的《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單位登記表》、《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文物登記表》和本級匯總資料卷報國家文物普查機構備案。
5.9 國家文物普查機構,在備案各省報送的文物普查檔案的同時,建立本級的行政資料卷和匯總資料卷。
6 技術要求
6.1檔號編制要求
全國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檔案的檔號由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和分卷符號及順序號兩部分組成,中間用“–”隔開。
例:
調查資料卷:XXXXXX – D 001
行政資料卷:XXXXXX – X 001
匯總資料卷:XXXXXX – H 001
順序號
分卷符號
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劃代碼
6.2案卷的分冊
為方便普查檔案的保管和查閱,每冊案卷的厚度不超過30mm。超過兩冊以上的案卷,其檔號中的順序號應在001—999的取值範圍內升序編號。
6.3 卷皮、案卷、封面、目錄、備考表的要求及其式樣
6.3.1案卷卷皮紙張要求
幅面規格:A4。
卷皮紙質:250克/平方米以上紙張。
6.3.2案捲紙張要求
幅面規格:A4。
卷內紙質:80克/平方米紙張。
6.3.3案卷封面、備考表填寫要求
案卷封面及備考表填寫使用宋體、4號字,不加黑。
6.3.4目錄填寫要求
目錄中填寫使用宋體、5號字,不加黑。
6.3.5封面、目錄、備考表式樣
見附屬檔案1-3。
6.4 表格填寫要求
表格中填寫使用宋體、5號字,不加黑。欄目中內容若填寫不下時,應適當縮小字型。
表格中,凡每格填寫字數較少的,設定為上下左右居中;填寫字數較多,設定為靠左居中。填寫文字在兩個段落以上的,設定為靠上並首行縮進2字元。
6.5 光碟的收錄
在光碟上用專用筆寫明題目,並填寫光碟標籤(見附屬檔案4)。標籤附於光碟盒或光碟袋上,一併裝入專用檔案袋。
7 檔案管理
7.1文物普查檔案由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管理。
7.2 文物普查的檔案應存放在專用檔案庫或檔案櫃中,由專人負責管理,並制定管理制度。
7.3 查閱文物普查檔案,應履行審批手續。
7.4 普查檔案中相關信息和數據對外公布時,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7.5 凡不能按時建檔、備案或造成普查檔案丟失、損壞的,要酌情給予處罰。
7.6 對普查檔案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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