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博物館管理工作,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依據國務院《博物館條例》並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博物館備案管理規定(試行)
- 施行地區:北京市
檔案名稱稱,正文內容,
檔案名稱稱
北京市博物館備案管理規定(試行)
正文內容
第一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設立博物館(含博物館的變更與終止),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均須按照本規定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並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申請備案的博物館,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展覽場所和庫房,展覽場所的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並適宜對外開放;
(二)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
(三)具有與本館性質相符、有一定數量和代表性、成系統的藏品;
(四)與其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消防設施和條件。
第四條 博物館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物館備案申請書》;
(二)博物館章程(非國有博物館提供《博物館章程草案》);
(三)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藏品概述、藏品目錄及藏品合法來源說明;
(五)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證明;
(六)舉辦者獨立法人的證明檔案或身份證明檔案;
(七)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陳列展覽方案;
(九)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辦館場所安全驗收合格證明或消防備案受理憑證等檔案;
(十)申請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對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書。
第五條 按照博物館行業標準和規範,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依法分類開展備案工作。
(一)申請設立國有博物館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核、批准成立後,依法辦理事業單位登記,並由博物館舉辦者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符合備案條件的,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出具同意備案通知書並及時向社會公告;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出具不同意備案的書面意見。其變更、終止依照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並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舉辦者應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符合備案條件的出具同意備案通知書,並向北京市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出具不同意備案的書面意見。其變更、終止的,應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並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三)藏品屬於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館,其設立、變更、終止還應當遵守有關古生物化石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設立國有古生物化石類博物館的,依照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律的規定,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併到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登記後,分別向北京市國土資源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2.設立非國有古生物化石類博物館的,依照有關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符合備案條件的,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出具同意備案通知書,並憑備案通知書到北京市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後,向北京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設立博物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撤銷備案:
(一)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備案同意的;
(二)依法可以撤銷備案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博物館設立備案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博物館出具通知單。對已經受理的博物館設立備案申請,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
備案同意的,出具同意備案通知書並通過網上公開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備案不同意的,出具不同意備案的書面意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文物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博物館備案材料釋義
(一)《博物館備案申請書》。
(二)博物館章程(非國有博物館提供《博物館章程草案》)。
博物館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博物館名稱、館址;
2.辦館宗旨及業務範圍;
3.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4.藏品展示、保護、管理、處置的規則;
5.資產管理和使用規則;
6.章程修改程式;
7.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8.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其中,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其章程應同時符合《民辦博物館章程示範文本》(見附屬檔案)的要求。
(三)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博物館館舍應以自有為主。館舍為博物館自有的,應出示房屋產權證明並提交其複印件;租賃館舍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檔案,出示有效期內五年以上的租賃契約並提交其複印件。由舉辦者或他人無償提供使用館舍的,應由所有者提供場地無償使用證明。使用國家劃撥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用證明。
此外,設立博物館館舍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展廳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原則上不低於館舍建築面積的40%,或小於400平方米,同時有與之相配套的庫房、辦公場所等,並適宜對外開放。依託歷史建築、故居、舊址等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實物並以其原狀陳列為主的博物館,展廳面積可適當放寬。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館作為辦館場地申請辦館。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飲場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適合辦館或有安全隱患的場地作為辦館場所。
其中,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還需增加提供展室和藏品保管場所的環境條件符合藏品展示、保護、管理需要的設計方案。
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確保館藏文物安全。博物館庫房應有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塵、防光(紫外線)防震、防空氣污染等設備或措施。博物館應在庫房、展廳等文物儲藏、展示空間配備以下設施、設備:環境控制設備:環境(微環境)調控措施、空氣過濾裝置等;
環境檢測設備:紫外線測試儀、光照度計、溫濕度檢測儀、有害氣體檢測儀等;
基本保管設備:櫃架、展櫃、囊匣等;
安全、消防設備:報警器、滅火器、消防栓、臨時照明設施、探頭等。
非國有博物館備案時,需提交上述設施、設備的設計方案。
(四)藏品概述、藏品目錄及藏品合法來源說明
1.藏品概述
藏品概述是對博物館館藏現狀的文字描述,內容包括藏品總量、館藏特色、主要藏品的年代、類別以及其歷史、文化、科學價值,並提供藏品圖錄,以及藏品可以成系列、能夠組成一個或多個主題展覽的支撐材料。
2.藏品目錄
藏品目錄即博物館藏品總登記帳目錄,內容包括:登記日期(年月日)、總登記號、分類號、名稱、時代、數量(件數、單位、實際數量)、尺寸重量、質地、完殘情況、來源、入館憑證號、註銷憑證號、備註、賬頁的頁碼和藏品圖片等。
其中,藏品不應少於300件(套),依託歷史建築、故居、舊址等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實物並以其為主要保護、研究、展示內容的博物館,藏品數量可適當放寬。
3.藏品合法來源說明
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取得藏品。購買即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向文物商店購買文物或者通過合法拍賣的渠道購買文物,也可以向民間徵集文物。博物館必須購買來源合法的文物,不能購買被盜、被搶或者其他來源不合法的文物。接受捐贈是博物館取得館藏文物的重要途徑,我國政府也鼓勵和支持文物擁有者向文物收藏單位捐贈文物。依法交換是指國有博物館之間可以交換文物,但不允許國有博物館與非國有博物館之間交換文物。非文物類藏品的獲得,也應通過相應的合法渠道進行。
博物館備案時,需提供上述渠道的藏品來源合法性的有效證明檔案,包括購買的憑證、捐贈憑證、調撥憑證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則需提交情況說明書,內容包括取得藏品的方式,不能提供憑證的原因,以及對說明文字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書。
(五)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證明。
設立博物館應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申請設立國有博物館,舉辦者需提供上級單位年度經費撥付的相關檔案複印件。
(六)舉辦者獨立法人的證明檔案或身份證明檔案。
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非國有博物館的個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非本地註冊的社會組織,須在本地相應機構登記註冊,獲得許可。在本地辦館須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機關辦理一年以上暫住證明的外地人口。國家機關及國有博物館在職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設立非國有博物館。
申請設立國有博物館的,申辦單位需同時提供國有博物館法人單位資格證書複印件;
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民營企業作為申辦者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公民個人申辦的需提交申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出資辦館的,須簽署聯合辦館協定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協定中應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並載明各方出資數額和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爭議解決辦法等。
(七)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博物館必須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與辦館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應少於6人,且年齡小於70歲;並且其中專職人員占60%以上,且專職人員60%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博物館的管理人員主要是指博物館理事會成員及博物館館長。博物館必須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館長或副館長。專職館長或副館長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相關領域學術專長或5年以上博物館從業經驗,無不良博物館從業記錄,身體健康,能勝任博物館管理工作。博物館應依法設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社會人士代表等人員組成的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其組成人數應在3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博物館從業經驗。其中非國有博物館接受政府資助或有政府資產投入的,其理事會宜有政府代表或政府指派的人員參加。
申請設立博物館,需提交滿足上述條件的人員使用情況說明,包括人員數量、所從事的專業及崗位設定等;同時提交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理事會成員的身份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複印件、最高學歷及職稱複印件,以及從業簡歷和業績專長等。
(八)陳列展覽方案。
陳列展覽方案即陳列展覽大綱,其主要內容包括博物館展覽的主題定位、結構框架、重點展示內容以及用於展示的藏品清單等。
申請設立博物館,提供的陳列展覽方案應包括展陳大綱、形式設計圖兩部分。內容應包括貫穿展覽陳列的學術、文化、藝術、歷史等方面的中心思想及總體觀念的文字概述,並提供展陳形式設計方案及相關學術委員會確認可行的項目認定書。此外還應提供參展展品的總體情況說明及《展品目錄》(包括序號、名稱、年代、質地、級別、來源、完殘、照片等)。
(九)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辦館場所安全驗收合格證明或消防備案受理憑證等檔案。
博物館備案,應提供館址所在地相應級別的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辦館場所安全驗收合格證明、消防備案受理憑證等檔案。
根據《關於印發〈公安部消防部門深化改革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八項措施的通知〉》(公消〔2015〕209號),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博物館無需消防備案,不再提交消防驗收合格證明,但需申請人出具已經加強消防安全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十)申請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對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