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北京市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由北京市財政局與北京市文物局共同制定了,於2022年8月3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0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財政局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北京市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2022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博物館之城建設,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提升全市博物館服務質量和水平,依據《北京市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的若干意見》,設立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扶持資金。為確保扶持資金使用客觀、公正、科學,特制定本辦法。
扶持資金使用應堅持“服務多樣、質量優先,面向公眾、致力公益,能力建設、增進效能”等原則。
第二章 適用範圍及運作機制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北京地區備案且取得民辦非企業性質法人資格的非國有博物館、各級國有企業所屬博物館。
第三條 設立北京市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扶持資金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北京市文物局。辦公室負責統籌扶持資金有關工作,制定扶持資金的年度計畫和預算編制,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及評估,對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等。
第四條 扶持資金由市財政部門負責保障。
第三章 資助方向
第五條 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扶持資金資助方向包括展覽和活動項目定額資助和運行扶持,前者適用於各類扶持範圍內的博物館,後者只適用於非國有博物館。
第六條 定額資助項目包含上一年度內實施的符合博物館定位的展覽展示、社教活動的項目。
(一)展覽展示項目。根據展覽主題、展品數量、展位面積、展覽時間、展覽效果等指標確定入圍項目,根據項目實際發生金額給予最高50%比例的資金支持,每個項目最高給予不超過20萬元資金支持。博物館舉辦出入境展覽項目,每個項目最高給予不超過40萬元資金支持。每個博物館申報項目原則上不超過3個。
(二)社教活動項目。根據活動主題、活動特色、課件質量、服務對象、活動效果等指標確定入圍項目,根據實際發生金額給予最高50%比例的資金支持,每個項目最高給予2萬元資金支持,每個博物館申報項目原則上不超過10個。
第七條 運行扶持項目用於資助運行狀況良好的非國有博物館,促進博物館運營能力的持續提升。根據場館面積、展覽質量、開館時間、文創產品開發、數位化服務、社會效益等指標開展運行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兩個等次,分別給予30萬元和25萬元資金支持。
第八條 扶持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四章 申報、審批與支付管理
第九條 申報扶持資金的博物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列入國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國博物館名錄》,申報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非國有博物館須取得民辦非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三)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雙隨機一公開”等檢查中達到要求,上一年度開放時間不少於240天,申報當年應保持正常開放。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控因素影響的年份,由主管部門另行核算達標條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申報單位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相關部門立案調查的;
2.申報單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
3.同一項目已享受市級相關資金支持的。
(五)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各區文化文物行政部門配合市文物行政部門推進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扶持資金的申報工作,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進行申報。
第十一條 市文物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資金支持意見並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扶持資金申報審批具體流程如下:
(一)市文物局發布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扶持資金申報指南,說明申報程式和相關要求。
(二)符合申報條件的博物館提出申請,並將申報材料通過指定渠道報至扶持資金管理辦公室。
(三)經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並報送市文物行政部門覆核,在市文物局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如公示期無異議,由市文物局將扶持資金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
(四)市財政局根據市文物局審核確定的年度資金分配方案,下達扶持資金。
(五)扶持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將扶持資金髮放各博物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獲得扶持資金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使用扶持資金,加強資金管理,獨立核算,並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扶持資金的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我市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第十四條 獲得扶持資金單位須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提高扶持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規範性。
第十五條 獲得扶持資金單位應於每年2月15日前就上一年度扶持資金使用情況及取得的效果撰寫總結報告,報送扶持資金管理辦公室。
第十六條 每年度由市文物局按要求對各博物館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報市財政局,並作為下一年度扶持資金預算核定和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北京市文物局負責扶持資金監督管理,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申報單位在申報、評審等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和違法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已撥付的資金依法予以收回。拒不配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獲得扶持資金單位應配合相關部門的延伸審計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認真整改,及時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物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展覽展示項目根據展覽主題、展品數量、展位面積、展覽時間、展覽效果等指標確定入圍項目,根據項目實際發生金額給予最高50%比例的資金支持,每個項目最高給予不超過20萬元資金支持。博物館舉辦出入境展覽項目,每個項目最高給予不超過40萬元資金支持。每個博物館申報項目原則上不超過3個。
社教活動項目根據活動主題、活動特色、課件質量、服務對象、活動效果等指標確定入圍項目,根據實際發生金額給予最高50%比例的資金支持,每個項目最高給予2萬元資金支持,每個博物館申報項目原則上不超過10個。
運行扶持項目用於資助運行狀況良好的非國有博物館,促進博物館運營能力的持續提升。根據場館面積、展覽質量、開館時間、文創產品開發、數位化服務、社會效益等指標開展運行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兩個等次,分別給予30萬元和25萬元資金支持。
《辦法》的出台將積極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激發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活力,有效緩解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的運營壓力,幫助其良性運轉、健康持續發展,更好地發揮社會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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