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

《秦皇島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九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總計:五章二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技防系統,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河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概念解釋】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範(以下簡稱技防),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預防、發現、監控、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事件,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技防產品,是指具有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壞等功能,並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
本辦法所稱技防系統,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及其他相關產品組成的視頻監控、入侵探測與報警、出入口目標識別與控制、防爆安全檢查等系統,或者以上述系統為子系統組合、集成的電子系統或者網路。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防工程建設,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管理,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的規劃及行政區域內技防系統的設計、安裝、運營、維護、信息使用等活動,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基本原則】技防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有序、適當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技防系統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政府責任】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技防工作納入城鄉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社會綜合治理體系,統籌社會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規劃建設、資源整合與綜合利用,為技防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提供資金保障。
第六條 【部門職責】市公安機關是本市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協調全市技防管理工作。
縣(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技防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和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和計畫生育、工業和信息化、旅遊、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技防相關工作。

第二章 技防系統

第七條 【技防系統的建設】 本市社會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應當安裝技防系統。
第八條 【社會公共區域】 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橋樑、隧道、人行過街設施,廣場、公園,鎮和村的主要路口,治安複雜區域的路段和路口等社會公共區域應當安裝技防系統。
社會公共區域的技防系統,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指派有關部門統一建設、運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 【技防重點單位、場所、部位】 下列單位、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技防系統:
(一)武器、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製毒化學品、管制藥品、致病毒菌等危險品的實驗、生產、銷售、存放場所或者部位;
(二)重要物資倉庫以及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製、生產單位;
(三)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檔案館等集中收藏、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
(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大型商場、大型會展場館、賓館酒店、民宿旅館、農貿市場以及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場所;
(五)港口、碼頭、機場、車站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公共運輸工具;
(六)金庫,運鈔車,金融機構的營業、存放場所以及印製、保存、銷毀有價證券的場所;
(七)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珠寶的生產加工場所、經營場所以及集中存放場所;
(八)電信、郵政、寄遞物流、供暖、供水、供電、供氣、油庫、加油(氣)站等單位及其營業場所;
(九)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等新聞單位;
(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存放貴重儀器的場所;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安裝技防系統的單位、場所和部位。
前款規定的單位、場所和部位的運營或者管理單位,屬於技防重點單位,負責技防系統的建設、安裝、管理、使用和維護,預留與公安機關視頻圖像信息共享平台聯網的接口,並根據公共安全及聯網共享需求,將視頻圖像信息資源接入公安機關指定的技防系統或者其他技術平台共享使用。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技防系統安裝】 需要安裝技防系統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其技防系統的建設應當納入建築工程規劃,並與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築工程技防系統設計方案和技防系統驗收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行政審批集中管理機構,進行聯合審圖、聯合驗收。
第十一條 【禁止安裝技防系統部位】 除政府組織建設社會公共區域技防系統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社會公共區域安裝技防系統,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禁止在賓館客房、公共宿舍寢室、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以及針對居民住宅視窗、門口等涉及他人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使用具有視頻、音頻採集功能的技防系統。
第十二條 【技防系統的標準】技防系統的設計、方案論證、施工、驗收、使用和維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技防產品標準】 技防系統建設所採用的技防產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規定,並經檢驗或者認證合格。
未經檢驗或者認證合格的產品,不得安裝使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技防產品的監督管理】 公安、質監、市場等部門應當依法對擅自生產、銷售技防產品,生產、銷售的技防產品不符合有關標準,銷售未申領生產許可證的技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技防系統使用單位的義務】 技防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技防系統的正常、安全運行,建立相應的值班監看制度;
(二)建立定期自檢、自查和定期保養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技防系統的登記、保護、維修、更換;
(三)建立技防系統採獲信息的查詢、調取、登記和保密制度;
(四)對技防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
(五)建立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六條 【本市技防工程從業要求】 本市從事技防系統的設計、安裝、維修單位和報警運營服務單位應當到市公安機關進行備案核查,合格後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異地技防工程從業要求】 省外的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業務,必須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本省公安機關領取相應的證明材料,方可從事相關業務。
第十八條 【技防系統的設計、安裝和維護單位,報警運營服務單位的義務】 承接技防系統設計、安裝和維護的單位、報警運營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技防系統的設計方案施工;
(二)在具有視頻採集功能技防系統的覆蓋區域應當設定明顯的提示性標識;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和保密教育培訓;
(四)對在業務中涉及的客戶信息保守秘密;
(五)對技防系統的施工人員個人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和存檔備查;
(六)設計、安裝、維護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並保證質量。
前款所稱報警運營服務是指集現場設計施工、系統監控維護、報警覆核處置為一體的集成性安全服務。
第十九條 【禁止性規定】 對已經安裝的技防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統的設備、設施;
(二)刪除或者破壞技防系統的運行程式和運行記錄;
(三)擅自改變技防系統的用途和範圍;
(四)妨礙或者擅自中斷技防系統的正常使用;
(五)破壞或者妨礙技防系統正常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技防系統的信息保存】 技防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手段,加強對採獲信息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社會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採獲的信息留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使用信息的規定】 具有法定刑事偵查權和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時,需要查看、複製、使用技防系統所採獲信息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二)出示單位證明和工作證件;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執行職務需要;
(五)對獲取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直接使用相關技防系統,也可以將該系統接入指定的技防系統或其他技術平台。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使用信息的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涉及其合法權益事由,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查看技防系統中的相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侵犯他人隱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縣區範圍】 本辦法所稱縣(區)人民政府包括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北戴河新區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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