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

貴州省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

貴州省社會公共為加強安全技術防範管理工作以及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基本介紹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套用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是指用於防劫、防盜、防爆、排爆、報警的安全防範設備和器械。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條五條 下列單位、場所必須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一)槍枝彈藥庫;
(二)國家機關的要害部門和存放絕密資料、檔案、圖紙的部位;
(三)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及其它危險物品的場所;
(四)銀行金融機構的金庫、營業所;
(五)博物館、展覽館和存放重要歷史文物的場所。
第六條 機場、港口、車站、大型商場、賓館、重要倉庫,存放貴重儀器和數額較大有價證券、金銀珠寶的場所,應根據需要裝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第七條 城市規劃和建築設計部門,應將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納入設計規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設計和安裝,須經公安機關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 單位安裝技術防範設施應統籌規劃,合理設定,逐步系統化、網路化。有條件的地區或單位,公安機關可以組織其建立聯網的技術防範報警和監控系統。
第九條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必須性能可靠,使用安全。
生產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須向市、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省公安廳審查。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經國家、省專業檢測部門檢測合格的,由省公安廳核發許可證,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批量生產。
銷售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須經市、縣公安機關批准,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銷售部門應具有維修技術人員。
第十條 屬國家技術監督局實施工業產品許可證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由省公安廳上報公安部審核發證。
第十一條 省外單位在我省承接安裝安全技術防範工程項目,須經市、縣公安機關審核發證,報省公安廳備案。
第十二條 進口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須經省公安廳審核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經公安機關指出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銷,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執法機關依照本規定實施罰款處罰,必須給被處罰者開具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收據》,罰款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對故意毀壞、盜竊安全技術防範設施,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或人身傷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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